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宗旨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以下簡稱本館文山分館)為服務與提
    昇本市兒童藝術生活水準及人文素養,並提供良好的演藝活動空間,
    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機關、學校,或於國內
        登記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演藝團體、政府機關、學校等
        ,均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以兒童表演藝術或相關活動為原則,且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命令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三、使用方式
  (一)場地申請
        1.受理時間:上午 8:30-12:30 ,
                    下午13:30-17:30。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除外)
        2.送件方式:親自送件、掛號郵寄或網路送件。
        3.收件地點:(105) 臺北市景美區景文街32號五樓。
        4.網站位址:www.tmseh.gov.tw
        5.送件內容:臺北市立社教館文山分館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審核:本館文山分館於收到完整申請案件經審查程序後通知審核
              結果。

四、演出取消與檔期變更
  (一)取消:如遇不可抗力之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如天災、戰爭、元首國喪、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
              死亡、重病或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
              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相關已繳費用由本館無息退還,
              或申請單位得與本館重議檔期,但非前述因素則已繳之費
              用不予退還。
  (二)檔期變更:如已申請使用之檔期需變更時,應於使用日前四十五
                  日提出申請,並繳交檔期變更異動費500 元正,始得
                  辦理。
  (三)增加場次:如需增加場次時請先向本分館提出申請,如於上班時
                  間請當日繳費;如已逾下班時間則應具結切結書,並
                  於下一個工作天前補繳費用。
  (四)有關節目取消或變更後之票務及其他相關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
        。

五、損害賠償
  (一)申請人對於租用之場地應以合理方式妥慎使用,並保持清潔。一
        切之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
        ,本館文山分館得評估損失情形要求申請人負擔賠償責任。
  (二)申請人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館文山分館取得同意後始得為
        之。使用本館文山分館設備公物應愛惜維護並嚴守申請使用時間
        ,未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不得以漿糊、膠水、鐵釘、圖釘等物
        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亦不得擅自
        啟用燈光、音響、舞臺吊具及私自架設各項器材、接電,如因此
        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申請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三)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屆滿時,應歸還使用之場地及設備,並回復原
        狀。留置物概視同廢棄物。申請人同意授權本館文山分館任意處
        理,因此所產生之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如保證金不足應由申請
        人負責補足。

六、票務
  (一)申請人於辦妥使用手續後方得印製票券發送。
  (二)申請人應依本館文山分館之席位印製及發行票券。
  (三)使用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場地,需印製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
        請人依規定完成程序後,將券樣送交本館文山分館備查,並不得
        私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座位表數量。凡屬贈票方式演出者
        ,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其入場券須於正式演出七日前,送交本
        館文山分館驗章方始有效。如有重號發生,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四)使用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場地所製之入場券,應印入下列事項
        :
        1.每人一券,憑票入場,對號入座。
        2.兒童入場請依主辦單位規定執行之。
        3.演出前三十分鐘開始入場,演出時請停止進出場,中場休息再
          開放入場。
        4.服裝整齊,請勿穿著汗衫、拖鞋、木屐進場。
        5.肅靜整潔。
        6.非經允許請勿錄音、錄影與攝影。
        7.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以免影響他人權益。

七、錄音、錄影與攝影
  (一)申請人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得自備人員器材於劇場內從事錄音、
        錄影或攝影,但不得涉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發生違反
        以上之行為時,申請人應自負一切責任。若因而導致本館文山分
        館遭受任何損害賠償請求時,申請人亦負責一切賠償相關費用。
  (二)申請人從事錄音、錄影或攝影等器材之架設與行為,必須事先與
        本館文山分館工作人員共同會勘,並保留適當之座位,避免妨礙
        觀眾權益與走道安全,並應於觀眾入場前完成所有準備事項。
  (三)申請人使用本館文山分館如有電視轉播、自備音響、自架燈光與
        線路、或有個人或團體作現場錄影等情事,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
        ,如須使用本館文山分館設備請於協調會提出。
  (四)本館文山分館代為定點錄音者,應於申請表上列明,惟用途僅適
        合做節目演出紀錄之用,請自備空白媒體如錄音帶,錄製乙份為
        限。

八、技術相關事項
  (一)未經許可,不得於本館文山分館內、外擅自安裝任何電器及外加
        電力。
  (二)具危險性或妨礙走道暢通之物品,本館文山分館得隨時要求申請
        人移出。
  (三)非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不得進入控制室等工作區域,或操作本
        館文山分館任何設備與器材,情節重大者,本館文山分館得終止
        申請人場地之使用,因而衍生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一律由申
        請人自行負擔。
  (四)以上各項規定請使用者配合,若有特殊的狀況與需求,必須於技
        術協調會議中提出。

九、收費標準:如收費基準表

十、繳費
    申請人於接獲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使用通知,應於本館指定期限內辦妥
    繳費事宜,並依「收費基準表」之規定繳納場地使用保證金新臺幣4,
    000 元及預繳30%場地使用費,逾期者視同放棄,餘款並於使用日三
    十日前繳清。申請人所繳之保證金,俟使用後歸還所借物品,並將場
    地回復原狀,經本館文山分館檢查通過後,無息退還;申請人依本要
    點應負損害賠償義務時,本館文山分館得自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
    並予追繳。

十一、前臺服務與管理
    (一)為維護觀眾權益與尊重演出者,節目開演後,本館僅俟中場休
          息時開放觀眾入場。
    (二)未經本館文山分館同意,不得於本館任何區域販售、展示或致
          贈觀眾物品、食物或飲料。
    (三)經同意販售或贈予與該節目有關之物品者,應在本館文山分館
          所允許之位置,惟須確保場地之清潔及恢復原有之擺設。
    (四)本館文山分館提供大海報張貼及放置小海報、文宣品之位置,
          供一般民眾索取服務,請申請人主動提供俾利宣傳。
    (五)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及公共秩序有關事宜,應由申請人會
          同本館文山分館協調處理。

十二、使用時間規定
      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使用時間規定如下:
    (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三)晚間六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
    (四)每場次以四小時為一基數,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六)使用超過晚間十一時,以每小時為一時段,未滿一小時以一小
          時計算。

十三、其他
    (一)本館文山分館兒童劇場於下列設備保養日不對外開放。
          1.月保養:每月原則一日。
          2.年保養:每年連續二日。
    (二)場地之預訂於一年內有效。
    (三)場地預訂之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本
          館文山分館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於演出前四十五
          日通知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申
          請人不得有異議並拋棄任何賠償請求權。
    (四)場地同意使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原場地應交回本館文山分
          館另行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五)兒童劇場可容納之觀眾席共二四0個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