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展覽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文山分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各項兒童藝文
    工作及美術活動,並加強本分館展覽場地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館展覽場地係以三樓展覽室、四樓展覽室為範圍。
    本展覽場地除本館自行使用外,並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及社會各
    界人士公開展示藝術作品之用。

三、本分館之三、四樓展覽室係採公開抽籤方式提供使用,每三個月定期
    公告辦理一次,於抽籤日一個月前將參加抽籤之辦法、時間、地點及
    檔期等相關事項公告於本館公布欄及網站上,欲申請檔期者可依公告
    前來參與抽籤。另為鼓勵機關、學校推展藝文活動,各機關學校可向
    本分館提出申請,經本館核可後得免費使用展覽室,惟全年以提供十
    七週為限,且同一單位一年僅限使用一個檔期。

四、本館三、四樓展覽室之收費標準:每日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整。一經
    繳費概不退還。(原則三、四樓合併提供使用。三樓面積: 143平方
    公尺,四樓面積:132平方公尺)

五、展覽活動每一檔期計七天,除週五佈置外,自週六至隔週週四為展出
    期間,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止。展出單位於使用期
    間請勿進行商業行為,否則將立即終止使用;使用之檔期未經本館許
    可不得轉讓。

六、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選舉日展覽場地停止開放,故遇農曆春
    節則該檔期不對外提供使用,若遇端午及中秋,則該檔期將以端午節
    及中秋節為分界拆開後,各併入其前後之檔期使用;若遇選舉日期公
    告後,通知展出單位該日休館,請其前來辦理費用退還手續,展出單
    位不得異議。

七、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故而停止開放時,本館得取消原定之展覽
    活動,展出單位不得異議,已收取之場地使用費,得按實際使用情形
    比例無息退還展出單位。展出單位因故取消展出,非因天災事變等不
    可抗力因素,本館不予退費。

八、佈置時所需人力及展覽間現場所需看管人員均由展出單位自行安排。
    展出之作品,展出單位應自負保管之責,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九、佈置及展覽所需物品、器具、由展出單位自備,至於其他基本佈置及
    器具本館可供借用之設備,將盡可能免費提供,惟搬運借用設備之人
    力展出單位需自行安排,展覽結束後,應如數歸還及復原,如有短少
    或損壞,應負補足或照價賠償之責。

十、使用前請洽本館五樓行政人員(電話:2933-2199)填具使用申請表,
    並繳費以完成使用手續。

十一、展出單位如須張貼海報及文宣品,需直接交由本館張貼,不得私自
      張貼。

十二、展出單位於展覽期間,應維護場地清潔及設備完好,會場內外放置
      之花籃限於星期四下午五時前清除完畢,如有需要請以盆景替代,
      一旦凋謝或落葉,應儘速清除並自備專用垃圾袋裝妥集中放置以保
      持地面潔淨,展覽結束,應將展覽期間所佈置張貼布條、海報及文
      宣品清除乾淨。

十三、為維護展覽室的禮儀,請勿穿著背心、拖鞋或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
      裝扮進入會場,為維護展覽室秩序,禁止在會場內吸煙及大聲喧嘩
      ,以保持會場氣氛優雅。

十四、展出單位如有需提供餐飲、茶點之情形,應先經本館許可並在指定
      地點進行。茶會期間相關秩序之管制及場地清潔之維護等事宜,請
      展出單位自理。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