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美術館現代美術學報編輯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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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出版發行現代美術學報(以下簡
    稱本學報),以呈現現代、當代藝術之學術研究為宗旨,特設臺北市
    立美術館現代美術學報編輯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本學報邀(徵)稿件之審查辦法及編務流程。
  (二)制定本學報之發展方向與各期編輯主題、方向。
  (三)協助審閱稿件並邀請、建議審稿學者、專家。
  (四)其他與審查及編務相關事務之建議。

三、本會由本館遴聘(派)國內外藝術領域學者及館員代表五至七人組成
    ,其中外聘學者佔至少二分之一,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名,由委
    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一次,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委員另互選二人,擔任本學報每一期之主編及副主編,負責統籌
    編審事務,本學報並依審稿學者、專家審查意見議決刊登。
    前項主編及副主編任期半年,任期屆滿時由本會委員再行互選。

五、本會視編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兩次編輯委員會
    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
    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館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