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使用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辦理水源劇場(以下簡稱本
    劇場)檔期申請及審核,維護場地使用安全及活動品質,訂定本要點
    。

二、本劇場包含主劇場及多功能小劇場,各場地使用及限制如下:
    (一)主劇場:
          舉辦之活動應以表演藝術內容為主,包括音樂、舞蹈、戲劇、
          跨領域等劇場藝術為主,並符合水源劇場功能。不得用以辦理
          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或類似形態之活動
          。
    (二)多功能小劇場(以下簡稱小劇場)優先服務主劇場簽約租借檔
          期節目使用,以提供藝文團體練習或排練為原則。

三、本劇場申請時間分別如下:
    (一)主劇場每年3月開放受理申請次年度上半年(1至6月)檔期,9月
          期間受理申請次年度下半年(7至12月)檔期,收件時間為期3周
          ,以當期公告為準;同時受理長銷式節目及一般(短租)檔期
          之申請。經檔期審議委員審議後,若有零星剩餘檔期者,另行
          公告申請時間,最遲於使用首日55日前提出申請。
    (二)小劇場於使用日期前3周開放受理申請,最遲於使用首日前7日
          提出申請。

四、本劇場申請者資格分別如下:
    (一)主劇場:
          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
    (二)小劇場:
          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或自然人。

五、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提交檔期申請書表、資格證明文件、使用
    企劃書乙式 1份,若屬主劇場場地申請者應提供企劃相關影音資料。

六、本劇場審查作業分別如下:
    (一)主劇場依下列方式辦理:
          1.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議;
            複審由本局邀請學者專家七至九人組成「水源劇場檔期申請
            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
            。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2.由審議委員會依節目內容品質及場地技術安全、售票性演出
            、服務欣賞表演藝術觀眾,以及每檔演出演出場次至少 2場
            (含)以上者等考量予以審核,若屬本劇場長銷式節目檔期
            申請案審議重點包含下列幾點:(1) 計畫內容創意性及可行
            性,並以本土創作劇碼(含創新製作、改編重製及舊作重演
            )製作節目為優先。(2) 申請者經歷及團隊組織人力規劃完
            整性。(3) 票房預估及財務計畫合理性,以及行銷計畫完整
            性及可行性。
          3.零星空餘檔期或計劃變更得採開會或通訊審議。
    (二)小劇場由文化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三)通過場地檔期核可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款作業,逾期者
          視同放棄檔期,並由檔期候補申請者遞補,或重新開放受理申
          請。經審議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檔期者,納入行政
          考核紀錄。

七、經審議通過場地檔期核可者,若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如演出型式
    、主要演出者、或活動內容等),應於本局規定繳款期限前,提出書
    面申請,並經文化局審議核定;文化局得就異動情形提送檔期審議委
    員會,但以一次為限;若為主劇場場地申請者,經繳款者視同簽約,
    依契約辦理各項異動事宜。

八、申請、受理、審查及公布等期限,倘因作業時程未能如期舉辦或結束
    者,本局將另行公布。

九、本劇場各項場地收費方式依據臺北市水源劇場場地收費基準辦理。

十、使用本劇場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本劇場各場地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
          員選舉競選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二)申請者應自行取得演出內容之相關合法授權,若有侵害他人著
          作權之情形,由申請者自負法律一切責任,概與本劇場無涉。
    (三)倘因節目演出需求有吸菸或其他足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
          表演活動者,須依「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