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質詢與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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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或各局處會遇有重大事項發生時,市長或有關局處會首長應來本會提出報告。本會
認為必要時,亦得隨時邀請市長或有關局處會首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向本會報告。議會對前
兩項報告事項得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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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之質詢,市政府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
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議員得提出書面質詢;市政府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前項質詢應
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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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不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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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市政府各局處會及直屬機關首長、負責人暨所屬人員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
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議員質詢事項,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二、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三、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等情事。違反前項規定者
,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離開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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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質詢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者主席應即制止;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得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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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質詢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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