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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議員之質詢,市政府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 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議員得提出書面質詢;市政府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前項質詢應 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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