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議員之質詢,市政府應即時以口頭答覆,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不及答覆時,應
  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議員得提出書面質詢;市政府應於七日內以書面答覆。前項質詢應
  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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