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網站服務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目標
    為使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提供之網站服務,可符合民
    眾使用需求,確保網頁資訊之正確性、時效性及完整性,並持續提昇
    網站服務品質,特訂本作業原則。

貳、適用範圍
    本府所屬各機關對外便民網站服務,包括各機關入口網站、主題網站
    、活動網站、外語版及行動版網站等。
    一、機關入口網站
        入口網站為機關網路服務之中心,提供之資訊範圍以單一機關或
        其下屬機關資訊為主。網站內容著重於機關組織、業務、公告、
        法規、主動公開資訊、出版品等公開性資訊揭露,並提供機關業
        務範圍所屬機關網站與主題網站連結。
    二、主題網站
        主題網站以特定業務議題之資訊為範圍,集合單一機關或跨機關
        資訊之網站或網路服務,內容著重於該主題資訊之完整性。
    三、活動網站
        活動網站以特定實體活動或行銷議題相關資訊為範圍,建置常態
        性或短期行銷宣傳之網站,內容著重於該活動資訊之完整性。
    四、外語版網站
        使用語言除正體中文外,因業務及服務對象之需求,建置之多語
        系版本網站。
    五、行動版網站
        提供民眾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上網瀏覽之網站服務,不包括行動
        應用程式(APPs, Applications)。

參、網站建置原則
    一、網站服務建置,應優先採用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網站服
        務。
    二、網站資訊安全
        (一)各機關利用網站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加以保護免於詐欺行
              為、契約爭議及未經授權之揭露與修改。
        (二)機密性、敏感性及個人隱私資料與文件不宜公布於網站。
              但因執行業務致有公布之必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1.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2.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禁止開放網站瀏覽目錄權限,以避免公務機密與市民個人
              資料外洩。
        (四)其他事項請參考「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
    三、網站之網址規定
        (一)機關入口網站以*.gov.taipei網域為其網址。
        (二)其餘對外便民網站以*.taipei或*.gov.taipei網域為其網
              址。
        (三)其他事項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 .taipei」頂
              級網域保留字作業要點」。
    四、網站版型及內容規劃可參考「臺北市政府網站版型及內容基本標
        準規範」、「臺北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國家發展
        委員會「網站建置及營運作業參考指引」,網站無障礙設計應符
        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
    五、網站資料流通規定
        (一)機關網站資料須區分為可開放、可府內流通應用及不可流
              通,其中可開放及可府內流通應用之資料應建立資料字典
              並交換至「本府資料開放平臺」及「本府大數據資料分析
              平臺」。
        (二)可開放或可府內流通之資料須提供以開放格式(可以2個以
              上之開源軟體開啟即可,如csv,json,xml,odt,ods,pdf..
              等)交換之機制,以利資料流通及利用作業。

肆、網站上線
    新建網站服務、網站名稱調整或網址異動,網站主管機關應進行下列
    事項:
    一、網站服務上線申請於正式上線 6個工作天前,填寫「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網站服務上線申請(異動)表」,註明網站基本資料、上
        下線時間等,送本府資訊局提出申請後,始得進行網站上線作業
        。
    二、作業方式
        (一)自動上線: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依機關
              於上線申請(異動)表填寫之上線時間,系統屆時開放對
              外服務。
        (二)自行上線:非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由網
              站主管機關屆時自行處理開放對外服務。
    三、網站服務宣導
        各機關應透過機關入口網站、發布新聞稿或於所屬宣傳管道廣為
        宣導。

伍、網站維運
    一、確保網站內容品質
        (一)機關自我檢核為確保網頁資訊之正確性、時效性及完整性
              ,各機關應定期檢討網站服務維運狀況,並依「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網站檢核計畫」規定進行自我檢核,於每月10日
              前將檢核結果,利用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後台之「機
              關網站自我檢核」功能提報。
        (二)定期檢核資訊局每月查核各機關網站自我檢核提報情形,
              每年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網站檢核計畫」,定期針對各
              機關網站服務進行抽查,並將檢核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提
              供受檢機關及各機關參考,以精進網站服務及品質。
        (三)網站服務總體檢
              1.各機關全面檢視所屬網站服務,針對網站維運、功能重
                複建置、使用率及資料更新等情形進行自我評量,並評
                估是否研擬品質提昇計畫或進行服務整併、下線事宜。
              2.資訊局每年調查各機關網站服務建置及維運情形。
    二、定期檢討網站服務營運績效
        (一)各機關應擬定網站服務營運指標,評量服務使用情形(如
              網站瀏覽網頁總數、訪客或訪次等或其他評量指標)、資
              料更新狀況及維護績效。
        (二)定期檢討網站服務是否須持續維運,或研擬品質提昇計畫
              以精進服務品質及提高使用率。
        (三)機關網站應每年至少實施一次弱點檢核,防止網頁被駭客
              入侵而影響業務運作及損害信譽。

陸、網站下線
    網站服務如因任務、時效性或整併等原因,經確認不再提供服務,網
    站主管機關應進行下列事項:
    一、網站服務下線申請
        網站服務上線申請時未填寫或須異動下線時間者,於正式下線 6
        個工作天前,填寫「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網站服務上線申請(異動
        )表」並註明下線時間,送本府資訊局提出申請備查後,始得進
        行網站下線作業。
    二、作業方式
        (一)自動下線: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依機關
              於上線申請(異動)表填寫之下線時間,系統屆時中止對
              外服務。
        (二)自行下線:非本府市政網站整合性平台建置之網站,由網
              站主管機關屆時自行處理中止對外服務。
    三、週知及公告
        (一)通知相關單位應於服務下線 6個工作日前,通知本府相關
              機關之外,必要時應通知其他政府機關或機構,以便配合
              網站連結異動相關事宜。
        (二)網站公告
              網站首頁或以原網站網址導向特定公告網頁,提供下線相
              關資訊,公告期限至少 1個月,以免因無法連結造成民眾
              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