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水
利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
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施工科:河川高灘地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設施興建等事項。
二、養護工程科:園區設施土木修繕工程、機電工程、植栽綠化工程及維
    護清潔等事項。
三、營運企劃科:活動企劃、教育宣導、營運管理及場地使用之管理等事
    項。
四、巡防管理隊:河川巡防、河濱公園管理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
    隊、室之事項。

本處置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副
工程司、股長、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
、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隊長。
七、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