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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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本縣淺海及養殖漁業,設水產種苗
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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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及農產局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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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 魚、貝、蝦、藻類之種苗生產、供應、放流、病蟲害防治之計畫執
行、協調及技術輔導等事項。
二 種魚、種貝之培育等事項。
三 養殖漁業推廣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四 漁業資源之調查、分析及保護計畫之執行等事項。
五 漁類生理生態之試驗研究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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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置技正、技士及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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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就本場或其他適當人員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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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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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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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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