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水產種苗繁殖場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本縣淺海及養殖漁業,設水產種苗
  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及農產局之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  魚、貝、蝦、藻類之種苗生產、供應、放流、病蟲害防治之計畫執
      行、協調及技術輔導等事項。
  二  種魚、種貝之培育等事項。
  三  養殖漁業推廣計畫之執行及輔導等事項。
  四  漁業資源之調查、分析及保護計畫之執行等事項。
  五  漁類生理生態之試驗研究等事項。

  本場置技正、技士及技佐。

  本場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府就本場或其他適當人員派員兼辦。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稱,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請本府核定後實施。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