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殯儀館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臺北縣立殯儀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縣政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課:遺體冷藏室管理與禮堂、寄棺室、靈車、運屍車出租、一
      般殯儀事項處理、受理喪家治喪申請、葬儀公會聯繫協調及本館館
      區停車場規劃管理等事項。
  二、葬儀課:含禮廳火化場之規劃管理、火化申請與許可證核發、多元
      葬法宣導與申請及火化場停車場規劃管理等事項。
  三、總務課:文書、出納、研考、技工(工友)管理、採購、財產管理
      、火化場及禮廳房舍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本館置秘書、課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課長。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
  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