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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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立殯儀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縣政府民政局(以下
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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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課:遺體冷藏室管理與禮堂、寄棺室、靈車、運屍車出租、一
般殯儀事項處理、受理喪家治喪申請、葬儀公會聯繫協調及本館館
區停車場規劃管理等事項。
二、葬儀課:含禮廳火化場之規劃管理、火化申請與許可證核發、多元
葬法宣導與申請及火化場停車場規劃管理等事項。
三、總務課:文書、出納、研考、技工(工友)管理、採購、財產管理
、火化場及禮廳房舍設施管理維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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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置秘書、課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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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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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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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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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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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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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課長。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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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
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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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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