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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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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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廠、場、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環評及規劃科:綜合規劃、環境資訊、環境影響評估及教育宣導等
事項。
二、空氣品質維護科: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之管制及溫室氣體減
量等事項。
三、水質保護科:水污染防治、飲用水管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及
海洋污染防治等事項。
四、環境衛生管理科:環境衛生維護與管理、資源回收、垃圾清運與收
集之督導及病媒防治等事項。
五、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事業廢棄物管理、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等事項。
六、環境檢驗科: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檢驗
分析等事項。
七、廢棄物處理規劃科:廢棄物處理場廠規劃設置、營運督導等事項。
八、環保稽查科:執行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之稽查、告發、裁決及催
繳等事項。
九、低碳社區發展中心:綠色交通策略發展規劃、節能策略推展、循環
社會規劃及推廣、環境知能推廣等事項。
十、新店垃圾焚化廠:區域性垃圾處理業務、廢棄物焚化廠運轉、操作
之監督及管理等事項。
十一、樹林垃圾焚化廠:區域性垃圾處理業務、廢棄物焚化廠運轉、操
作之監督及管理等事項。
十二、八里垃圾焚化廠:區域性垃圾處理業務、廢棄物焚化廠運轉、操
作之監督及管理等事項。
十三、八里垃圾掩埋場:區域性垃圾處理業務、廢棄物掩埋及灰渣處理
之操作、維護、管理等事項。
十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法
制、公害糾紛處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為民服務、事務管理
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中心、廠、場、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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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廠長、場長、主任、技正、秘書、
專員、股長、稽查員、技士、科員、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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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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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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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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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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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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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廠長、場長及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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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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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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