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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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縣政府勞
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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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就業服務課:求職、求才登記及就業媒合、就業輔導、雇主服務、
就業市場資訊提供、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協助、特定對象就業輔導、
失業給付申請及失業認定等事項。
二 職業訓練課:多元就業開發、職業訓練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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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祕書、課長、站長、專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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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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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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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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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主任。
二 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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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副主任。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會計員。
六 人事管理員。
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
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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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
局轉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
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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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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