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行政科:鄉(鎮、市)地方自治與組織編制、鄉(鎮、市)長
      差勤與敘獎、地方行政區域劃分、鄉(鎮、市)基層幹部研習、村
      里行政、縣(市)締盟及城市交流等事項。
  二、地方自治科: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議會聯繫事務、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村里民大會、各級民意代表與村里長福利互助、鄉(鎮、
      市)行政大樓與代表會廳舍興建工程、鄉(鎮、市)基層建設工程
      、村里基層工作、村里民活動中心及公共設施、公用設備審核與督
      導協調等事項。
  三、宗教禮俗科:寺廟登記、教會、祭祀公業、宗祠、神明會、神壇、
      禮俗、忠烈祠管理、宗教團體興辦事業計畫申請土地變更編定、宗
      教法令研議、宗教業務講習及績優宗教團體公益慈善、社會教化表
      揚等事項。
  四、戶政科:戶籍登記、戶籍行政、戶籍資料與門牌編釘之規劃推展、
      戶政人員教育訓練及戶政事務所業務之監督考核等事項。
  五、生命禮儀科: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啟用申請案件審
      查與監督、殯葬設施經營業與禮儀服務業設立許可、備查案件審核
      與監督、景觀計畫審核、督導與協調、塔葬補助、墳墓修繕及消費
      者保護等事項。
  六、兵役徵集科:兵籍調查、徵兵體檢與複檢、入營前身高體重重測、
      抽籤、兵員掌控與配賦、徵集入營、資料移轉、僑民生歸化國籍與
      大陸來台之管理、預官預士考選、志願役入營事項、年度服替代役
      申請、入營驗退、提前退伍(役)、役男出境查證、妨害兵役移送
      法辦、訴願答辯、核定役男體位、在學(因案)緩徵、免役、禁役
      及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或替代役等事項。
  七、兵役勤管科:役政綜合、義務役役男與其家屬權益、役男入營輸送
      作業、國民兵管理、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服勤及備役管理、軍人
      忠靈祠祭祀管理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究發展、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
      、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管理師、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殯儀館及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