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幼兒教育科:幼稚園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工程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九、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
        ,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技正、專員、
  編審、研究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
  、技士、管理師、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營養師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
  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
  種委員會。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