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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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學校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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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中等教育科:高中職、國民中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二、國小教育科:國民小學之教務、行政等事項。
三、幼兒教育科:幼稚園教務行政、課程等事項。
四、社會教育科:成人教育、藝文教育及補習教育等事項。
五、特殊教育科:學校特殊教育、訓導及輔導等事項。
六、學生事務科:學校衛生、保健及學生事務等事項。
七、課程教學研究科:課程發展、教學研究等事項。
八、永續環境教育科:永續環境、學校工程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九、新住民文教輔導科:政策規劃、教育文化及福利衛生等事項。
十、教育研究發展科:教育研究、專業發展及教育網路等事項。
十一、督學室:視察輔導學校行政及教學視導等事項。
十二、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
,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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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技正、專員、
編審、研究員、股長、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
、技士、管理師、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營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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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
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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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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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視察、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
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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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各級學校、體育處及家庭教育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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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適應業務需要,報經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
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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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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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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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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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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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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