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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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府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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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科:共飲翡翠水專案、水源保育、各鄉(鎮、市)地面水及
地下水事業、水權及自來水之辦理等事項。
二、水利行政科: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之綜合管理及設施維護
等事項。
三、抽水站管理科:二重疏洪道、淡水河本流、景美溪、新店溪、大漢
溪、基隆河之抽水站及水門之管理等事項。
四、污水下水道計畫科: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污水下水道整體
規劃、設計等事項。
五、污水下水道工程科:本縣轄內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施工、勞工安全管
理等事項。
六、污水設施科:污水下水道設施營運、操作、維護與管理、使用費之
徵收及各河系污水下水道管渠系統抽、揚水站維護管理等事項。
七、河川計畫科:本縣河川改善整治工程辦理等事項。
八、河川工程科:本縣區域排水改善整治工程辦理等事項。
九、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本縣雨水下水道新建及改善工程辦理等事項。
十、河川巡防科:本縣河川巡防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
管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
,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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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技士、管理師、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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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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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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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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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高灘地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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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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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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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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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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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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