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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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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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
一、農牧科:農地管理、農畜產推廣及農畜產運銷等事項。
二、林務科:林政管理、自然生態保育及野生動物保護等事項。
三、漁業科:漁業行政、漁港管理及漁業資源培育等事項。
四、農漁會輔導科:農民、漁民團體之輔導監督及休閒農業之規劃、監
督與執行等事項。
五、山坡地保育科: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及監督檢查、山坡地違規
查處、水土保持教育訓練及土石流潛勢溪流防災等事項。
六、農業工程科:農村新風貌營造、農路之管理與維護及漁港與治山防
災工程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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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股長、
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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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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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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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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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動物疾病防治所及綠美化環境景觀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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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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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
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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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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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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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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