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下簡稱本隊)置隊長,承臺北縣政府
  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務。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組:少年事件預防、紀錄、保護少年、春風專案、法令宣導、
      性侵害防治、正俗、戶口、流氓及刑事會報等事項。
  二、偵查組:校園查訪、校園安全維護、少年事件處理、偵防犯罪勤務
      及少年不良行為防處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行政、秘書、出納、法制
      、研考、勤務規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
      、公共關係、資訊管理、外事、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本隊置組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小隊長、警務佐、偵
  查佐、辦事員、書記。

  本隊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隊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隊長。
  二、組長。

  本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隊擬訂,報本局核定;
  丙表由本隊訂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