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商企劃科:經濟發展策略之擬定與分析、產業園區開發之規劃、經
    濟事務跨域合作及經濟會議籌辦等事項。
二、招商科:投資環境優勢行銷、協助重大投資案與公有土地開發招商、
    國內外廠商投資輔導與協助、國際間產業經貿交流等事項。
三、工商登記科:商業及工廠登記業務設立、變更、歇業及廢止、動產登
    記管理、氣體燃料導管登記管理、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管理及用電場所
    與電器承裝登記管理等事項。
四、公司登記科:公司管理及公司之設立、變更、解散、廢止等登記、外
    國人之投資及公司設立經營之協助等事項。
五、工業發展科:工業區開發工程、工商展覽中心經營管理、中小企業輔
    導、工廠管理輔導、協助產業創新升級、礦區業務及土石採取等事項
    。
六、商業發展科:商業管理及輔導、商圈輔導、電子商務輔導及應用、商
    品標示、消費者保護及商業查察等事項。
七、綠色產業科:綠能產業發展、能源供應事業登記與管理、產業節能輔
    導與宣傳推廣、再生能源推廣及電信與其他能源業務之協調與推動等
    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視察、秘書、專員、股
長、科員、管理師、設計師、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下設市場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
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四、技正。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技正。
八、市場處處長。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