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行政科: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之綜合管理、水源保育、
    地面水及地下水事業、水權及自來水、溫泉保育工程業務之辦理、河
    川巡防等事項。
二、抽水站管理科: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等各抽水站及水門之工
    程及管理等事項。
三、污水下水道計畫科:污水下水道整體規劃、設計等事項。
四、污水下水道工程科:污水下水道新建及改善工程等事項。
五、污水設施科:污水下水道設施營運、操作、維護工程與管理、使用費
    之徵收及各河系污水下水道管渠系統抽、揚水站維護管理等事項。
六、河川計畫科: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整體規劃、設計等事項。
七、河川工程科:河川、區域排水改善整治工程等事項。
八、雨水下水道工程科:雨水下水道新建及改善工程等事項。
九、水利工程養護科:河川、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之設施操作及修繕工
    程、植栽綠化工程設置及維護、市管水利建造物檢查等事項。
十、水利資產科:工程用地之取得、協調、安置計畫之配合執行、水利用
    地接管、供撥及異動處理、河川浮覆地處理、資訊業務之策劃推動及
    管理、不動產管理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管理師
、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視察、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局下設高灘地工程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