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制定之。

  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一、水果、蔬菜及其加工品批發。
  二、因應市場供需平衡購銷果菜農產品。

  本公司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由新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出資組織之;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項規則及規章之審議。
  二、年度事業計畫及預決算之審議。
  三、分公司之設立、廢止之審議。
  四、果菜市場場地變更、新建、擴充改善之審議。
  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任免之審議。
  六、公司業務報告之審議。
  七、財產處分之審議,但不動產之處分須報主管機關核定。
  八、總經理提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任期二年,由本府指派之。

  本公司監察人權責如下:
  一、年度事業收支之稽查。
  二、公司財務報告之審查。
  三、財產處分之稽查。
  四、公司財務之稽查。
  五、其他法令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受董事會指揮監督,綜理公司業務;並置副總經
  理一人,輔佐總經理;置秘書一人,輔佐總經理、副總經理並負責董事
  會事務。
  總經理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和副總經
  理同時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

  本公司設下列各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部:掌理供應、承銷、服務中心、農藥殘毒檢驗。下設場務股
      、業務股、交易股等三股,並設督導專員,專責夜間督導。
  二、管理部:掌理總務(庶務、財產管理)、文書處理、出納、研考追
      蹤等及其他不屬各部業務。下設人事股,掌理任免、升遷、獎懲、
      考核、福利、退撫等人事相關業務事項。
  三、企劃部:掌理各項資料統計、研究企業規劃、行情報導等業務。下
      設資訊股,掌理電腦維護開發及處理公司交易資料及貨款計算等彙
      整作業。
  四、會計部:掌理歲計、會計、審核、核驗等業務。

  本公司各部置經理一人,綜理各部業務,並置專員、股長、業務員、技
  術員、事務員、助理員、雇員、技術士、事務士等人員。
  本公司員額編制表及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定之。

  本公司工作規則另定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為適應業務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之職員員額另訂之。

  本公司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年度。

  本公司年度預決算應依規定程序送新北市議會審議。

  本自治條例未定事項,依照公司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辦理。

  本自治條例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