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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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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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科:文書處理、印信製發與典守及公報業務等事項。
二、檔案科:檔案徵集、典藏及銷毀等事項。
三、事務科:採購、財產、物品、車輛、工友、出納及宿舍等事項。
四、國際事務科:國際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五、機要科:機要業務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六、行政園區管理科:行政園區之辦公空間規劃、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輔助性業務,由本處就前項各科派員兼
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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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員、
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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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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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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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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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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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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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會計主任。
七、人事室、政風室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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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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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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