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科:文書處理、印信製發與典守及公報業務等事項。
  二、檔案科:檔案徵集、典藏及銷毀等事項。
  三、事務科:採購、財產、物品、車輛、工友、出納及宿舍等事項。
  四、國際事務科:國際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五、機要科:機要業務及綜合業務等事項。
  六、行政園區管理科:行政園區之辦公空間規劃、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之輔助性業務,由本處就前項各科派員兼
  辦之。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秘書、專員、技正、股長、科員、
  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會計主任。
  七、人事室、政風室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