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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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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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聞行政科:有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基金、電影法、廣播
電視法、出版品之輔導與管理及平面媒體不妥廣告之執行查察等事
項。
二、綜合行銷科:重大施政及國內外行銷、專案活動、行銷通路、刊物
出版的整合運用等事項。
三、新聞聯繫科: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記者會之召開、輿情蒐集與分
析、國際媒體接待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
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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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編審、
技正、股長、科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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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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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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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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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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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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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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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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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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