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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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承市長
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處長。
二、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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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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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究發展組:掌理市政發展研究、辦理民意調查、進行輿情分析、
召開研究委員會議、自行委託研究報告審議與其他有關市政研究發
展等事項。
二、綜合規劃組:施政願景、施政策略之研擬,辦理綜合發展計畫、彙
編中長程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召開市政會議以及施政報告之彙編
等有關事項。
三、計畫管制組:施政計畫及市政重要案件管制、市政督導會報、施政
管考會議與其他有關計畫管制等事項。
四、施政考核組:本府各機關施政績效、施政品質之查核與考評、議會
議決事項管制及公文稽核等事項。
五、為民服務組:為民服務品質考核、簡政便民措施、人民申辦案件標
準作業程序、本府聯合服務中心與其他有關為民服務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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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組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分析師、組員、管理師、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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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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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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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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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下設資訊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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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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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委員。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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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組長。
六、主任。
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
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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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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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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