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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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承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四人,由本局就具有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
聘一次:
一、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專業技術及能力足被
公眾所信賴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管理
、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汽
車工程、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專(兼)任教師;無上開專長之大
專教師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之高級中等學校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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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確因故不能
出席時,應事先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本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鑑定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
與鑑定。
本會會議得邀請專家、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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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等事項。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等事項。
三、鑑定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等事項。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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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科員、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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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計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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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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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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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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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秘書、科員、技佐組成之。
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
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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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會訂定,報本
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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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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