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承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四人,由本局就具有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
  聘一次:
  一、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師證照者,或專業技術及能力足被
      公眾所信賴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管理
      、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大專校院具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汽
      車工程、機械工程或法律專長之專(兼)任教師;無上開專長之大
      專教師時,得就各該類相關專長之高級中等學校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以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如確因故不能
  出席時,應事先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本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鑑定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
  與鑑定。
  本會會議得邀請專家、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等事項。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等事項。
  三、鑑定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等事項。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置秘書、科員、技佐。

  本會置會計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委員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秘書、科員、技佐組成之。
  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
  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局
  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會訂定,報本
  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