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
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輔導課: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認定及再認定、職業生涯諮商及職業
    心理測驗、職訓及就業諮詢、就業促進研習、一案到底求職服務及就
    業服務據點規劃、管理、考核業務等事項。
二、特定對象就業服務課: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二度就業婦女等特定對
    象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短期就業促進措施、臨時工作津貼、中高齡
    者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諮詢與貸款等事項。
三、就業促進課:求職與求才服務、就業媒合、徵才活動、聘僱外國人前
    國內招募與轉換承接、大專校院學生就業服務與僱用獎助、跨域就業
    津貼、職場學習再適應及缺工就業獎勵計畫等就業促進事項。
四、行政課:就業市場資訊分析、業務執行績效管控、文書、檔案管理、
    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研考、資訊管理、公共關
    係、新聞發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之事項。

本處置秘書、課長、專員、管理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置站長,辦理各
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處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主任。
六、站長。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局備
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