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典藏展示組:陶瓷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與陶瓷文化相關主
    題展示之研究規劃、設計、執行、維護與管理等事項。
二、教育推廣組:陶瓷文化教育推廣之研究、規劃、設計與執行等事項。
三、行銷企劃組:博物館行銷開發與研究、顧客服務策略、新聞媒體公關
    、社區營造及文化觀光等事項。
四、營運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修繕
    、館舍管理、票務管理、警衛、法制、研考,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組之事項。

本館置秘書、副研究員、組長、助理研究員、組員、技士、研究助理、助
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典藏展示組組長、教育推廣組組長、行銷企劃組組長、助
理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中等
學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本館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
士為委員,以提供業務發展諮詢意見及參與典藏作品之審議事項。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副研究員。
三、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副研究員。
四、組長。
五、助理研究員。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
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