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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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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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研究組:研擬家庭教育政策、家庭教育教材研發、探討重
大議題、規劃執行家庭教育專題研究、家庭教育學術文化交流、出
版配發家庭教育期刊與專書、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培訓、考核及家庭教育諮詢與輔導
等事項。
二、行政總務組: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及場地管理、財產管理、預算
編列與經費收支運用、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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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助理研究員、輔導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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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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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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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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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組長代理。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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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組長組成之。
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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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
定,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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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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