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家庭教育研究組:研擬家庭教育政策、家庭教育教材研發、探討重
      大議題、規劃執行家庭教育專題研究、家庭教育學術文化交流、出
      版配發家庭教育期刊與專書、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之規劃與執行
      、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開發、培訓、考核及家庭教育諮詢與輔導
      等事項。
  二、行政總務組: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及場地管理、財產管理、預算
      編列與經費收支運用、資訊管理及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助理研究員、輔導員、組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組長代理。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主任、組長組成之。
  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
  定,報本局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