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永續發展重大議案之研訂審議及永續
發展相關事務之協調推動,特設臺北縣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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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研訂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並審議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推動參與國際及全國永續發展會議,與有關永續發展事務之國際
城市及跨縣市合作。
(三)協調推動本縣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
進民眾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之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民眾健康及
生態系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
之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
實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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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15人至3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1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建設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及教育局局長。
(二)學者專家。
(三)產業界代表。
(四)社會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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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 3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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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1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
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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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設秘書組,置幹事 2人至 3人,由環保局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
指揮監督,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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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秘書召集,辦理本會議案之規劃及決議之協
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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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於必要時,得設工作分組,各分組之成員,由第 3點各款之委員
組成之,並以第 1款之委員為召集人,辦理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之策定
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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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每4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1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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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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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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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決議事項,由本府相關單位辦理或委託學術機構、學者專家研
究執行,重大決議並應報經縣務會議通過;相關單位應將每 4個月
之工作執行情形,送請秘書組彙整後提報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
關單位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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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參與審議本縣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者,得依規定
支領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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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所需經費,由環保局及各單位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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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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