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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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服務網絡
    ,建立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
    業務協調,特設臺北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委員十三人至十八人,由本府副
    縣長擔  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本府社會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其餘
    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相關單位代表三人(衛生局、教育局及主計室主任)
  (二)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三人至四人
  (三)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三人至五人
  (四)社會福利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家長團體、幼教及福利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規劃
  (二)有關本縣發展遲緩兒童療育服務各項計畫之審議
  (三)有關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四)有關本縣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
        題之協調指導
  (五)有關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六)有關發展遲緩兒童療育服務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四、本會下設早期療育服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執行及追蹤
    委員會會議決議列管事項,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
    長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本府社會
    局兒童少年福利課、教育局幼教課及衛生局保健課之課長、社會局視
    導及其業務承辦人員組成之。

五、本會及推動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
    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