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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消保 官兼任,業務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法制局派兼之,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教育宣導及申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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