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消保
  官兼任,業務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法制局派兼之,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教育宣導及申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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