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健身中心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會為促進議員暨員工身心健康,特於會館附設健身中心供休閒健身
    運動之用。

二、健身中心包括範圍為交誼廳、撞球室、健身房、體操室、浴池、卡拉
    OK室、乒乓球及網球(籃球)場等場所。

三、健身中心接待之對象:
  (一)本會現任及歷任議員本人。
  (二)臺北縣政府現任一級單位以上主管本人及歷任縣長、縣府主任秘
        書。
  (三)本會員工本人及退休員工本人。
  (四)本會公務接待及其他貴賓經呈報議長核可接待之人員。

四、本健身中心各場所開放時間為上班時間至下班時間後一小時止為原則
    ,如遇有特殊情形需夜間使用或例假日須借使用,應事先報請議長核
    准後方得使用。每月定期保養一至二次得暫停使用。

五、受接待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作為社區選民及社團之用。
  (二)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三)不得有酗酒、賭博、大聲喧嘩及妨礙風化之行為。
  (四)應愛惜公物、維護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
  (五)自動出示身分證明,並由管理人員登記之。
  (六)安全注意事項,應接受管理員指導之。
  (七)為公平使(借)用原則,使(借)用人請配合下列自治約定:
        1.例假日或夜間每位議員、員工借用健身中心全年不得超過二次
          為原則,且不得以他人名義、權利再申請借(使)用,以符公
          平正義原則,察覺得拒絕之。
        2.謝絕以議員、員工等本人名義出面申請,作人情借給非接待對
          象人員使用,如有毀損等其一切後果由申請人負全責。
        3.借(使)用時間連續不得超過三小時,夜間不得超過廿三時(
          即晚上十一時),以免影響管理員作息。
  (八)未經核准接待對象人員,經發覺後,得以拒絕之。

六、患有傳染病者,一律不予接待。

七、使用時如有損毀公物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本健身中心配置有服務人員一至二人,負責內外環境衛生、器材管理
    與安全維護事宜,及對接待對象之服務事項。本會警衛及管理員更應
    以身作則,並嚴禁非經申請允許而擅自於例假、夜間進入使用,違者
    議處之。

九、本規則經議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