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為促進議員暨員工身心健康,特於會館附設網球場供休閒健身運 動之用。
二、本會會館網球場開放對象: (一)本會現任及歷任議員。 (二)臺北縣政府一級單位以上主管。 (三)本會秘書室員工。 (四)由右列人員陪同之家屬及親友。 (五)如其他經呈報議長核可,得借用本場所。
三、本場所開放時間為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如遇有特殊情形需夜間 使用時不得超過晚間九時。
四、使用人員應愛惜公物,維護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
五、使用時如有損毀公物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規則經議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