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員會館附設網球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本會為促進議員暨員工身心健康,特於會館附設網球場供休閒健身運
    動之用。

二、本會會館網球場開放對象:
  (一)本會現任及歷任議員。
  (二)臺北縣政府一級單位以上主管。
  (三)本會秘書室員工。
  (四)由右列人員陪同之家屬及親友。
  (五)如其他經呈報議長核可,得借用本場所。

三、本場所開放時間為上午六時起至下午六時止。如遇有特殊情形需夜間
    使用時不得超過晚間九時。

四、使用人員應愛惜公物,維護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

五、使用時如有損毀公物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本規則經議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