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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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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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行政科:區政監督、區里行政及組織、行政區劃(含里鄰編組
調整)、區政諮詢委員會議、府會聯絡、輿情蒐集、公民養成訓練
、公民會議、議員與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市旗、市徽及其他有關區
政等事項。
二、地方自治科:地方自治、協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案、里
民大會及基層會議、區里活動中心及公所行政大樓工程補助事項、
小型基層建設、里基層建設工作經費等事項。
三、宗教禮俗科:寺廟登記及輔導、教會、祭祀公業(含法人)、宗祠
、神明會、神壇、忠烈祠及宗教財團法人等輔導與管理、宗教興辦
事業計畫審核、宗教法規研議訂定、宗教業務講習及績優宗教團體
公益慈善、社會教化表揚、榮譽市民遴選及禮俗推展活動等事項。
四、戶政科:戶籍登記、戶籍行政、戶籍資料與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規
劃推展、戶政人員教育訓練及戶政事務所業務監督考核、配合中央
人口政策辦理宣導及推動、人口資料分析及法規彙總、國籍案件審
查(準歸化、歸化)及停(居)留等業務法規彙總、外籍人士居留
諮詢及轉介服務等事項。
五、兵役徵集科:兵籍調查、徵兵體檢與複檢、入營前身高體重重測、
抽籤、兵員掌控與配賦、徵集入營、資料移轉、僑民(生)歸化國
籍與大陸來臺管理、預官預士考選、志願役入營、年度服替代役申
請、入營驗退、提前退伍(役)、役男出境查證、妨害兵役移送法
辦、役男體位核定、在學(因案)緩徵、免役、禁役及家庭因素申
請服補充兵或替代役等事項。
六、兵役勤管科:義務役役男與其家屬權益、役男入營輸送作業、國民
兵管理、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服勤管理及備役管理、軍人忠靈祠
祭祀管理、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及協調申請國軍支援、本局災害
防救規劃及綜整業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
理、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
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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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
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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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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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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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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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殯葬管理處及各區戶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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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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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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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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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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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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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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