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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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發生公害糾紛事件,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
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高污染性產業有關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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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置成員八人至
十一人,由本府工務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衛生局、警察局、消防局
、勞工局、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兼任之。
本小組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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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
關業務。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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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召集人及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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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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