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用事業連繫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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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府與公用事業間連繫,藉以會報之功能,提高服務品質,使
    縣民日常生活起居更能趨於方便,特設置「臺北縣公用事業連繫協調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報以臺北縣政府主任秘書為召集人由左列人員參加:
    臺北縣警察局長、衛生局長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長、建設局長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
    住都局北區工程處
    交通部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設計處,線路處
    臺灣電力公司供電處、臺北北區營業處、臺北南區營業處、臺北西區
    營業處、基隆區營業處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北區工程處、第一區管理處、第二區管理處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新海瓦斯公司、欣欣、欣湖、欣桃天然氣公司
    臺灣汽車客運公司、第一運輸處
    首都、臺北、福和、新店、三重、海山、淡水、欣和、基隆等客運公
    司
    臺北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
三、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各公用事業埋設管線之協調事項。
(二)有關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供需之協調事項。
(三)有關天然瓦斯之整壓站、減壓站、貯氣槽設置與安全設施等協調事
      項。
(四)有關公車新闢、延伸、調整路線及站位、售票亭、候車亭、停車調
      度場等設施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促進公用事業發展與提高服務品質,便利大眾等協調事項
      。
四、本會報任務之推行,除綜合連繫協調業務由建設局辦理外,應由各該
    業務主辦單位負責辦理。
五、本會置報執行秘書一人由建設局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報日
    常事務,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二~三人由業務有關單位現職人員擔任
    。
六、本會報每三個月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由召集人召集,並於開
    會擔任主席。各參加單位如有提案應於開會十日前油印八0份函送本
    會以便彙編提會討論。
七、本會報為加強業務連繫有效解決各項問題,開會時得邀請省主管業務
    機關派員列席指導,並得邀請本府各有關單位及請相關鄉鎮長列席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