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機關常用招標資格範例 2005 年 08 月版
應用本範例須知:
一、本範例僅供參考。機關應檢核本範例之內容,是否與需求相符,以適
用之。
二、於法令變動時,應逕行修正本範例之內容,以適用之。
三、本範例另登載於本府網站 (http://www.tpc.gov.tw/) 下之「工務局
」之「服務事項」之「採購中心」中,將視實際之執行情形,修改之
。故建議於有需使用本範例時,再行上網查閱本範例。如此將能使用
到最正確之版本。
四、對於廠商之是否已納或免納稅、是否已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
入工業或商業團體、是否具有製造、是否有供應或承做能力、是否具
有如期履約能力、是否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信用狀況是
否不良之資格規定,由機關自行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五、若擬將「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經驗者」列入招
標資格者,宜明確表示「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內
容。諸如「建築工程」,宜明確表示「曾完成『建築工程』經驗者」
、橋樑工程,宜明確表示「曾完成『橋樑工程』經驗者」。
六、若擬將廠商加入公會之情形列入招標資格者,除其他法律明文規定外
,宜表示「已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者」之
內容。
七、其餘詳如「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公司或行
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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