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縣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條第 2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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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北縣政府瑞芳風景特定區建築景觀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
查事項及範圍依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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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置委員25至31人,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由工務局局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 2人,由建設局、城鄉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聘(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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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 1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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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 1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
本小組決議事項及處理行政業務;幹事4人至7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
,並由建設局、城鄉局、農業局及工務局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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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之審查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或副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現場勘查及審查得分組實施,每一分組出席委員不得少於 5名
。審查意見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得依本辦法第 6條之規定作成審查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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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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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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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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