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多元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其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資賦優異
  學生需求,辦理之學校本位或區域性方案。
  方案須結合社區、學術機構或各專業團體,並得跨校共同規劃辦理。

  學校應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每學期公告之方案申請規定,
  提出方案計畫,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審核之。
  除前項規定外,本局得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方案。

  方案應以課後時間及假日實施為原則;其有特殊課程需求者,得以不超
  過方案總時數四分之ㄧ為限,規劃於上課時間辦理。
  學校對於參與方案之教師及學生,應核予公假。

  方案之師資,得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聘任特殊專才擔任。
  前項師資之鐘點費或講座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方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其有不當使用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全數繳回
  。

  方案執行期間,本局得訪視輔導;方案結束後,學校應檢附執行成果報
  本府核備。
  方案執行成效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

  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