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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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新北市政府(以下
簡稱本府)為其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資賦優異
學生需求,辦理之學校本位或區域性方案。
方案須結合社區、學術機構或各專業團體,並得跨校共同規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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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依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每學期公告之方案申請規定,
提出方案計畫,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審核之。
除前項規定外,本局得主動委託學校規劃辦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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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應以課後時間及假日實施為原則;其有特殊課程需求者,得以不超
過方案總時數四分之ㄧ為限,規劃於上課時間辦理。
學校對於參與方案之教師及學生,應核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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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之師資,得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聘任特殊專才擔任。
前項師資之鐘點費或講座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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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不足部分由學校自籌或學生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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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其有不當使用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應全數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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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執行期間,本局得訪視輔導;方案結束後,學校應檢附執行成果報
本府核備。
方案執行成效優良者,本府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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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應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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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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