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蘆洲市敦品勵學獎學金申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為獎勵蘆洲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秀學子及鼓勵清寒子弟努力向學,訂
  定本辦法。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限現設籍蘆洲市繼續六個月以上之在學學生。

  獎學金申請項目分為下列兩種: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

  符合下列標準者,得申請前條獎學金: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就讀本市國民中學或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具有
          學籍之在校學生。(不含空中大學學生;研究所碩、博士班及
          在職進修之研究所碩士班學生;進修推廣教育及在職專班學生
          ;已享有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
          費補助學生)。
    (二)在校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各單科成績須達及格標準)
          、操行(德育)成績七0分以上或乙等以上(未列操行(德育
          )成績者免)。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
    (一)就讀本市國民中學或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具有
          學籍之在校學生。
    (二)經核定列為低收入戶登記有案或經核定列為中低收入戶登記有
          案或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經核定甲、乙、丙級生活扶助在
          案者。
    (三)在校學業成績平均七0分以上(各單科成績須達及格標準)、
          操行(德育)成績七0分以上或乙等以上(未列操行(德育)
          成績者免)。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填繳下列證件:
  一、獎學金申請書(附件格式一)。
  二、學生證影本。
  三、在學學校成績證明書。
  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生活扶助列級證明書。

  獎學金發給名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六0名(國民中學二0名、高中職二0名、大專
      以上程度二0名)。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九0名(國民中學三0名、高中職三0名、大專
      以上程度三0名)。
  前項名額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增減之。

  符合申請獎學金之人數,逾前條所定名額時,依下列規定之次序發給: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以學業平均成績高低順序依次發至額滿為止,學
      業平均成績相同時,以操行(德育)成績高低順序依次發至額滿為
      止,操行(德育)成績相同時或未列操行(德育)成績時,以國文
      成績高低順序依次發至額滿為止。
  二、清寒學生獎學金:以學業平均成績高低順序依次發至額滿為止,學
      業平均成績相同時,以清寒程度等級或生活扶助等級依序核發至額
      滿為止,清寒程度等級或生活扶助等級相同時,以操行(德育)成
      績高低順序依次發至額滿為止,操行(德育)成績相同時或未列操
      行(德育)成績時,以國文成績高低順序依次發至額滿為止。

  本獎學金之申請,應擇一辦理,不得雙重申請。

  獎學金申請每年兩次,國中、高中發給金額定為每學期每人三、000
  元;大專以上發給金額定為每學期每人五、000元。

  獎學金之申請,為每年三月及九月,申請學生應於申辦期限內檢同證件
  親自向市公所申請或以掛號信寄送(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證
  件不齊,經通知補正逾五日者,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對象、名額及獎勵金額,視年度預算編列及相關情況考量,經市長
  核示調整後辦理。

  獎學金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審定,五月及十一月公開頒發。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奉市長核定補充規定之。

  本辦法經發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