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防止國民中學學生越區就讀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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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為維護學區制度,防止各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學生越區就讀,
    促進各國中均衡發展,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教育部七一、十一、九臺(七一)國字第四一八二四號函副本。
  (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一、十一、二十七(七一)教四字第七九四
        九三號函。

三、實施要點:
  (一)協調戶政機關健全戶籍管理,嚴核戶籍遷入應有居住事實者,始
        准設籍。核對戶籍時,如為虛報遷入者應即通知遷回實際居住地
        ,並通知所屬學區國中辦理轉學。
  (二)各國中對於新入學或中途轉入之學生,應由學校派員實地查對是
        否確實居住於戶籍所在地,如發現虛報遷入者,即不准辦理入學
        。
  (三)各國中對於學生(特別注意非世居者),在每學期註冊時,應核
        對戶口名簿之住址,開學後應多做家庭訪問及查核學生通學情形
        ,如發現戶籍已遷出或虛報遷入本學區者,應即通知該學生遷回
        實際居住地並轉學至居住地之國中就讀,否則勒令轉學。
  (四)奉准設立特殊班之招生,全縣各校學生均得參加甄試(選),未
        被錄取者,應返回原校就讀。
  (五)定期檢討學區之畫分,適當調整學區或增設學校,並優先充實郊
        區及偏遠地區國中設備。
  (六)舉辦國中評鑑,督導各校實施正常教學,促進各校均衡發展,對
        校長考核及遷調,不以升學率衡量,而以實施正常化教學成效為
        依據。
  (七)各視導區督學應加強視導各校防止學生越區就讀之執行,並不定
        期抽查各校學生之通學情形。
  (八)各國中不得辦理學區外之通學汽(火)車月票,並連繫鐵、公路
        客運單位,不得接受國中學生個別申購通學月票。
  (九)各國中如有不按規定招收學生之情事,對本實施要點執行不力者
        ,有關人員及校長均予議處。

四、本實施要點經縣長核准並報送省教育廳轉呈教育部核備後發佈實施,
    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