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為維護學區制度,防止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越區就讀,
促進兒童身心正常發展,實施正常教學,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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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教育部七一、十一、九臺(七一)國字第四一八二四號函副本。
(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一、十一、二十七(七一)教四字第七九四
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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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要點:
(一)協調戶政機關健全戶籍管理,嚴核戶籍遷入應有居住事實者,始
准設籍。核對戶籍時,如為虛報遷入者應即通知遷回實際居住地
,並通知所屬學區國小辦理轉學。
(二)學生新入學或中途轉入時,應由學校派員實地查對是否確實居住
於戶籍所在地,如發現虛報遷入者,即不准辦理入學。
(三)每學期註冊時,應核對戶口名簿之住址(特別注意非世居者),
開學後應多做家庭訪問及查核學生通學情形,如發現戶籍已遷出
或虛報遷入本學區者,應即通知該學生遷回實際居住地並轉學至
居住地國小就讀,否則勒令轉學。
(四)奉准設立特殊班之招生,全縣各校學生均得參加甄試(選),未
被錄取者,應返回原校就讀。
(五)定期檢討學區之畫分,適當調整學區或增設學校,並優先充實郊
區及偏遠地區學校設備,督導各校實施正常教學,以求各校均衡
發展。
(六)各國小不得辦理學區外之通學汽(火)車月票,並連繫鐵、公路
客運單位,不得接受國小學生個別申購通學月票。
(七)各視導區督學應加強視導各校防止學生越區就讀之執行,並不定
期抽查各校學生之通學情形。
(八)各校如有不按規定招收學生之情事,對本實施要點執行不力者,
有關人員及校長均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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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實施要點經縣長核准並報送省教育廳轉呈教育部核備後發佈實施修
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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