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獎勵社會各界捐助地方教育建設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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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熱心教育人士和團體參與地方教
    育建設,並加強學校及社教機關與社區之溝通,加速本縣教育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貢獻人力、物力、財力供本縣各級學校及社教機關運用,以充實教
    育文化設施或推展教育文化活動者,均為獎勵範圍。

三、本要點所稱各級學校包括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國小附設幼稚園
    ;社教機關包括縣立、鄉鎮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體育場(館)及
    其他公立有關教育文化事業。

四、捐助各級學校項目如左:
  (一)學校用地。
  (二)建築及設備:學生活動中心、圖書館(室)、科學館、教職員宿
        舍、教室或其他建築及設備。
  (三)教學器材:實習機具、體育器材、體育遊樂器具、樂器、圖書、
        歷史文物、美術工藝品、衛生護理器材及其他教學器材。
  (四)庭園佈置:花圃、花卉、圍牆、浮雕、雕像、亭臺、動(植)物
        教材園及其他庭園佈置。
  (五)各種獎(助)學金。

五、捐助各社教機關項目如左:
  (一)土地。
  (二)建築及設備:文化中心、圖書館、體育場(館)、游泳池、各類
        球場、動物園等建築及其有關設備。
  (三)視聽器材。
  (四)圖書、歷史文物、美術工藝品。
  (五)康樂器具。
  (六)庭園佈置。
  (七)其他有關社教設施。

六、給獎標準如左:
  (一)捐資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由受捐助單位致贈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由本府致贈獎狀。
  (三)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除依「捐資興學褒獎條例」報請上級
        政府褒獎外,另由本府致贈紀念獎牌。

七、凡私人或團體以其專業才能,義務協助推展學校學藝活動、體育團隊
    組訓或社會文化活動等,期間達一學期者,由學校或機關致贈獎狀;
    期間達一學年以上者,由本府致贈獎狀。

八、凡捐助教學器材、庭園佈置、建築物或其他有關設備,及以不動產或
    國幣以外之動產捐資者,應按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九、受捐助單位得於捐助物品之顯明地位標示捐助人姓名或團體名稱,如
    係圖書、文物、美術品,以專櫃或闢專室典藏為原則;全資捐助之庭
    園、音樂館、美術館、文物館、圖書館、科學館、活動中心、體育場
    (館),得依照捐助人之意願命名,並得刻石立碑,以示感念。

十、凡私人或團體捐助之獎(助)學金,得依捐助人之意願命名。

十一、各級學校學生活動中心、體育場(館)、科學館、團書館、教室、
      宿舍及其他建築物,於取得社會資源在全部造價二分之一以上者,
      得報請本府編列預算配合興建,唯本府得視財源狀況及各校需要情
      形,核定優先順序。

十二、各鄉鎮市公所文化中心、圖書館、體育場(館),於取得社會資源
      在全部造價二分之一以上者,得報請本府編列預算配合興建,唯本
      府得視財源狀況及各地區均衡發展,核定優先順序。

十三、受捐助單位贈(或轉贈)獎時,應配合重大活動或節日慶典,舉行
      簡單隆重之儀式,以充分表達誠摯感謝之意,並籍校刊、機關刊物
      廣為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