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參加臺灣區運動會優秀選手獎勵修正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臺北縣參加臺灣區運動會優秀選
    手為本縣爭光,特訂本要點。

二、獎勵標準:
(一)個人項目(田徑男子十項、女子七項、男女馬拉松除外)。保齡球
      雙人賽、盟主賽。馬術:馬場馬術團體賽。划船:單人賽、雙人賽
      。之獎勵如左:
      第一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第二名:新臺幣:陸萬元整。
      第三名:新臺幣:肆萬元整。
      第四名:新臺幣:貳萬元整。
      第五名: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整。
      第六名: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
      第七名:新臺幣:捌仟元整。
      第八名:新臺幣:肆仟元整。
(二)田徑:男子十項、女子七項、男女馬拉松、男女接力。游泳、男、
      女接力、水球。射簽:團體賽。劍道:團體得分賽、團體過關賽。
      空手道:對打團體賽。保齡球:團隊賽。溜冰:團體接力賽。自由
      車:一百公里團隊計時賽、個人公路賽、團隊追逐賽。體操:成隊
      競賽、全能競賽,韻律體操個人全能。射擊:團體賽。高爾夫:團
      體賽。馬術:障礙超越團體賽。划船:雙人有舵式、四人賽、八人
      賽。之獎勵金如左:
      第一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整。
      第二名: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整。
      第三名: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第四名:新臺幣:陸萬元整。
      第五名:新臺幣:肆萬元整。
      第六名: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整。
      第七名: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整。
      第八名: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整。
(三)團體錦標獎勵金如左:
    1.羽球、網球、軟式網球、曲棍球、籃球、排球、手球、巧固球、桌
      球:
      第一名:新臺幣:肆拾萬元整。
      第二名: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整。
      第三名: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整。
      第四名: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整。
    2.足球、壘球、棒球、橄欖球:
      第一名: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整。
      第二名: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整。
      第三名: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整。
      第四名: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整。

三、蟬聯獎勵金如左:
(一)要點『貳』(一)(二)各項連續三年(技擊類項目可跨級併計)
        獲得金牌,除原頒獎金外,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蟬聯獎勵金採以得獎年往後推算計。
(二)各項團體錦標連續五年獲得冠軍,除原頒獎金外,另核發獎勵金新
        臺幣:肆拾萬元整。連續十年獲得冠軍,除原頒獎金外,另核發
        獎勵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獎勵金採以得獎年往後推算計。由
        各隊隊長具領。

四、各項團體錦標獲得前四名,依序另核發獎勵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
    捌萬元、陸萬元、肆萬元,由各單項委員會具領。

五、教練獎勵金如左:獲團體總錦標前三名,依序核發教練獎勵金新臺幣
    :壹佰貳拾萬元、捌拾萬元、陸拾萬元,撥由本縣體育會訂定辦法核
    發。

六、獲團體總錦標前二名,依序核發隊本部獎勵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壹拾貳萬元,由隊本部具領。

七、創新紀錄獎勵金如左:凡創新全國、亞運、亞洲、奧運紀錄者核發獎
    勵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八、獎勵金項目及名次以該年之「競賽規程」為準。

九、參加個人項目,並參加團體(成隊)賽者,二項均可受獎,唯團體錦
    標係個人成績累計者,僅可依本要點『貳』(一)(二)受獎。

十、獎勵金之發給以臺灣區運動會所頒發「獎狀」為依據。

十一、獎勵金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