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學校對已取得都市計畫國中小
學校用地之土地利用,及避免開闢之前遭非法占用,增加處理之困難
,特依據「臺灣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未興闢前臨時管理要
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國民中小學用地係指依行政院核定「加速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取得第一期(六十二年九月六日前劃設
者)及第二期前三年(六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劃設者)之國民中小學
用地。
三、國民中小學用地取得後未興闢前,以左列學校為管理學校:
(一)現有學校增購之用地由該校管理之。
(二)已核派籌備主任之整塊未開闢的學校用地,由該籌備學校代管之。
(三)未核派籌備主任之整塊未開闢的學校用地,由原代辦征收學校代管
之。
四、前項國民中小學用地取得後,各管理(或代管)學校應依計畫使用,
在未依其計畫使用前,得先辦理填土整平、植栽綠化設置苗圃、花圃
、教材園、排水及其他簡易設施,供教學、學童遊樂、戶外運動、休
憩等活動使用。
五、各國民中小學用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於徵收補償後,由管理(或代管)
學校負責拆除,但管理(或代管)學校為管理上之需要,認為有必要
保留者,不在此限。
六、各管理(或代管)學校為避免遭非法占用,應採取設置公告牌、圍牆
、圍網或界樁等必要之管理維護設施,並派專人負責巡視管理,如遇
有擅自建築或占用之情事,即依有關規定處理。
前項設置公告牌,應載明用地種類、禁止事項、有關處罰規定、管理
(或代管)學校及其聯絡電話等有關事項。
七、未核派籌備主任之整塊未開闢的學校用地取得後尚未興闢前所需設置
簡易維護設施之經費,由本府視財源情形補助各代管學校編列預算辦
理。
八、各管理(或代管)學校取得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後,遇有困難非警察機
關協助不足以排除,或因困難而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時,可洽請警察
機關依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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