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如強遊藝場業、演藝事業輔導管理執行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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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行政院頒「遊藝場業輔導管理規
    則、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以及教育部頒加強遊藝場
    業、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執行方案,加強遊藝場業、演藝事
    業輔導管理宣導工作計畫,特設臺北縣政府加強遊藝場業、演藝事業
    執行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有關管理執行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有關督促執行宣導工作之進行。
  (三)有關督促執行遊藝場業、演藝事業之普查、資料蒐集執行、查驗
        工作成效檢討。
  (四)有關督促執行成立聯合查報、執行違規事項之處理分工、協議與
        聯絡事項。
  (五)有關督促執行查核未經營業登記或違規營業或逃漏稅捐者。
  (六)有關督促執行查核違反都市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者。
  (七)有關督促執行查核違反變更建築物之使用,擅自擴大營業場所及
        消防安全設備者。
  (八)有關督促執行查核營業行為有違警,犯罪嫌疑及違反環境保護之
        規定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
    任、委員七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建設局局長。
  (二)本府工務局局長。
  (三)本府社會局局長。
  (四)本縣警察局局長。
  (五)本縣衛生局局長。
  (六)本縣稅捐稽徵處處長。
  (七)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會報置助理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教育課課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令綜理本會報幕僚業務,並置幹事四人,由本府教育局社會教
    育課有關人員兼任之。
五、本會報每二週召開會議一次,併治安會報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執行秘書召集之。
六、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