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教育專業人員獎勵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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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獎            勵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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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觀│ (一) 校內:教學者嘉獎壹次。                    │
│    摩教學│ (二) 分區:教學者嘉獎貳次,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四│
│    績效優│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良者  │ (三) 全縣性:教學者嘉獎貳次,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
│          │      八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四) 全省性以上:教學者嘉獎貳次,工作人員嘉獎壹│
│          │      次以十人為限 (含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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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各│ (一) 校內或分區;義務主講者嘉獎 1  次,工作人員│
│
│    項研習│      嘉獎 1  次以 4  人為限(含主辦 1  人嘉獎 2│
│
│     (討) │      次)。(按:需於假期辦理活動且 3  天以上者│
│
│    會績效│      。)                                      │
│
│    優良者│ (二) 跨區或全縣性:義務主講者嘉獎 2  次,工作人│
│
│          │      員嘉獎 1  次以 8  人為限(含主辦人 1  人嘉│
│
│          │      獎 2  次)。                              │
│
│          │ (三) 全省性以上:義務主講者嘉獎 2  次,工作人員│
│
│          │      嘉獎 1  次以 10 人為限(含主辦人 1  至 2  │
│
│          │      人嘉獎 2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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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各│ (一) 辦理全縣性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協辦人│
│    項行政│      員嘉獎壹次以八人為限。                    │
│    會議  │ (二) 辦理全省性或跨縣性者,主辦人員一至二人嘉獎│
│          │      貳次,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十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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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各│ (一) 參與各項教育實驗、教育專題研究經權責單位核│
│    項教育│      定績效顯著,特優者記功壹次、優等者嘉獎貳次│
│    實驗、│      、甲等者嘉獎壹次。                        │
│    教育專│ (二) 執行專案計畫績效優良, 主要策劃執行人員記 │
│    題研究│      功壹次、餘協辦 (含督辦) 五人依功績程度嘉獎│
│    、執行│      壹次至貳次。                              │
│    專案計│ (三) 辦理原住民藝能班經本府評定績效良好,主辦人│
│    畫    │      員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          │      應於學年度結束辦理) 。                    │
│          │ (四)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評鑑績效卓著,│
│          │      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辦理一位學生之輔│
│          │      導教師嘉獎壹次。                          │
│          │ (五) 協辦社區大學績效良好經評定為優等,相關行政│
│          │      人員每學期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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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各│ (一) 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有關人│
│    項採購│      員三人各嘉獎壹次。逾二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
│          │      ,有關人員四人各嘉獎壹次。逾五百萬元至一千│
│          │      萬元,有關人員四人各嘉獎貳次。逾一千萬元至│
│          │      五千萬元,有關人員四人各記功壹次。逾五千萬│
│          │      元,有關人員四人各記功貳次 (均須依進度執行│
│          │      且經驗收合格;工程採購須請領使用執照者應完│
│          │      成使用執照申請) 。                        │
│          │ (二) 完成全區或全縣性財務統一採購案比照前款標準│
│          │      辦理。                                    │
│          │ (三) 向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採購工程、│
│          │      財物、勞務案件:                          │
│          │      1.小額採購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累計三次,有關│
│          │        人員二人各嘉獎壹次。                    │
│          │      2.逾小額採購十分之一至小額採購累計二次,有│
│          │        關人員二人各嘉獎壹次。                  │
│          │      3.逾小額採購以上每一次有關人員二人各嘉獎壹│
│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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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校│ (一) 完成校地徵購或完成私有地上物拆除並完成產權│
│    地徵購│      登記者,有關人員記功壹次以三人為限;但遇特│
│    或撥用│      殊困難,經協商努力,妥善解決,獲教育局認定│
│          │      者,記功貳次。                            │
│          │ (二) 完成校地撥用並完成產權登記者,比照前項辦理│
│          │      。                                        │
│          │ (三) 完成已收購或已捐贈未過戶校地之產權登記者,│
│          │      有關人員記功壹次以三人為限;遇特殊困難,獲│
│          │      教育局認定者,記功貳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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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資興│ (一) 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者,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    學鼓勵│      ,每校以一人為限。                        │
│    捐資興│ (二) 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有功人員各嘉獎│
│    學用於│      壹次,每校以二人為限。                    │
│    學校設│ (三) 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者,有功人員各嘉獎│
│    備、建│      貳次,每校以三人為限。                    │
│    築、資│ (四) 三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有功人員各記功│
│    產及獎│      壹次,每校以四人為限。                    │
│    助金之│ (五) 一千萬元以上者,有功人員各記功壹次,每校以│
│    有功人│      五人為限。                                │
│    員,一│ (按:上項捐資指來自校外私人經費,非屬各級公務預│
│    年之內│算補助地方建設配合款,每筆金額不重複計算。)     │
│    全校累│                                                │
│    計金額│                                                │
│    達下列│                                                │
│    標準者│                                                │
│    ,得報│                                                │
│    敘獎如│                                                │
│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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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 (一) 指導學生參加分區各項體育競賽 (含田徑對抗賽│
│    辦理及│      ) :                                      │
│    指導體│      1.團體競賽參加單位十校以上,獲第一名者,領│
│    育活動│        隊、管理各嘉獎壹次,指導嘉獎貳次;第二名│
│          │        者,領隊、管理及指導各嘉獎壹次;第三名者│
│          │        ,指導嘉獎壹次。參加單位五至九校,獲第一│
│          │        名者,領隊、管理各嘉獎壹次,指導嘉獎貳次│
│          │        ;第二名者,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參加單位未達五校者,不予敘獎。)   │
│          │      2.個人項目獲第一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同一次比賽提報敘獎人數,男、女生隊│
│          │        各不得超過二人,同一教師亦不得重複敘獎。│
│          │        )                                       │
│          │ (二) 指導學生參加全縣性各項體育競賽:          │
│          │      1.團體競賽獲第一名,指導嘉獎貳次,領隊、管│
│          │        理各嘉獎壹次;第二名,領隊、管理及指導各│
│          │        嘉獎壹次;第三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同一次比賽不同組別同時獲獎,擇一敘│
│          │        獎。)                                   │
│          │      2.個人項目獲第一名,指導嘉獎貳次;第二、三│
│          │        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同一次比賽提報敘獎人數,男、女生隊│
│          │        各不得超過二人,同一教師亦不得重複敘獎。│
│          │        )                                       │
│          │      3.創新紀錄者,指導嘉獎壹次。              │
│          │      4.獲精神錦標者,管理嘉獎壹次。            │
│          │ (三) 指導學生參加台灣省分區或全國性各項體育競賽│
│          │      :                                        │
│          │      1.團體競賽獲第一名,指導記功壹次,領隊、管│
│          │        理各嘉獎壹次;第二名,指導嘉獎貳次,領隊│
│          │        、管理各嘉獎壹次;第三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參加單位未達六縣市以上,各減一級獎│
│          │        勵。)                                   │
│          │      2.個人項目參加人數達十人 (組) 以上時,獲第│
│          │        一、二、三名之指導各嘉獎壹次;參加人數未│
│          │        達十人 (組) 時,獲第一名之指導嘉獎壹次。│
│          │      3.創新紀錄者,指導嘉獎貳次。              │
│          │      4.獲精神錦標者,管理嘉獎貳次。            │
│          │ (四) 辦理分區各項體育競賽,參加學校十五校以上,│
│          │      工作人員七人;十至十四校,工作人員六人;五│
│          │      至九校,工作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以上均│
│          │      含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 (五) 辦理學校暨社區聯合運動會 (含社區競賽三項以│
│          │      上) ,學校班級數三十班以下,工作人員八人;│
│          │      三十一班至六十班,工作人員十人;六十一班以│
│          │      上,工作人員十二人,各嘉獎壹次 (以上均含主│
│          │      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          │       (按:辦理學校暨社區聯合運動會以學年度為原│
│          │      則。)                                     │
│          │ (六) 承 (協) 辦縣級 (含) 以上各項運動會或競賽,│
│          │      工作人員依報准名單各予嘉獎壹次 (含主辦一人│
│          │      嘉獎貳次) ;辦理教育部各項運動聯賽或競賽,│
│          │      管理 (一至二人) 各嘉獎貳次。              │
│          │ (七) 經本府核備辦理之鄉鎮市體育活動競賽,學校協│
│          │      助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由承辦單位統一簽辦 (│
│          │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八) 指導縣級運動會大會舞、大會操或大型體育表演│
│          │      ,指導七人各嘉獎貳次;中小型舞蹈及社團表演│
│          │      、啦啦隊表演指導三人各嘉獎壹次;鼓樂隊指導│
│          │      二人嘉獎貳次;看台啦啦隊表演參加人數五百人│
│          │      以下者,指導五人嘉獎壹次;參加人數五百人以│
│          │      上者,指導八人嘉獎壹次。經本府核備之鄉鎮市│
│          │      運動會,指導學生或社區民眾參加大會舞、大會│
│          │      操表演,指導二人各嘉獎壹次。              │
│          │ (九) 體育重點績優學校,校長、學務 (訓導) 主任各│
│          │      嘉獎貳次,體育組長及教練 (一人) 各記功壹次│
│          │      。                                        │
│          │       (按:行政人員以獎勵乙項為限。)           │
│          │ (十) 教師參加本縣各項體育競賽,參加單位在六隊以│
│          │      上,獲團體競賽第一名,領隊嘉獎壹次,選手各│
│          │      嘉獎貳次;第二名,選手各嘉獎壹次。參加單位│
│          │      三至五隊者,獲團體競賽第一名者,選手各嘉獎│
│          │      壹次。獲個人項目第一名,選手嘉獎壹次;如參│
│          │      加人數達十人以上,增敘第二名選手嘉獎壹次。│
│          │       (按:同一比賽,同一教師不得重複敘獎。)   │
│          │ (十一) 教師代表本縣參加臺灣省分區或全國各項體育│
│          │        競賽,參加單位在六縣市以上,獲團體競賽第│
│          │        一名,領隊嘉獎壹次,選手各記功壹次;第二│
│          │        名,領隊嘉獎壹次,選手各嘉獎貳次;第三名│
│          │        ,領隊、選手各嘉獎壹次。獲個人項目第一名│
│          │        ,選手各嘉獎貳次;第二、三名,選手各嘉獎│
│          │        壹次。                                  │
│          │         (按:同一比賽,同一教師不得重複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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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及│ (一) 區賽:                                    │
│    辦理各│      1.參賽者二十人以上,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
│    項語文│        各組各項第一名嘉獎貳次,第二、三名嘉獎壹│
│    競賽  │        次;參賽者不滿二十人,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
│          │        第一名嘉獎貳次,第二名嘉獎壹次。        │
│          │      2.團體成績獲前三名或國小組團體積分 (學生教│
│          │        師組五項總和) ,累計達二十分以上者 (十二│
│          │        班以下學校達十五分以上) ,國中組團體積分│
│          │        累計達廿五分以上者 (十二班以下學校達二十│
│          │        分以上) ,有關人員各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         (按:指導教師分項及團體均獲獎者,最多得│
│          │        分別各以一項擇優敘獎。)                 │
│          │      3.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嘉獎貳次以二│
│          │        人為限,相關承辦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
│          │ (二) 縣賽:                                    │
│          │      1.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獲各項第一名者,教│
│          │        師 (或指導) 第一名記功壹次,第二、三名者│
│          │        ,教師 (或指導) 各嘉獎貳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一至二人各嘉│
│          │        獎貳次,餘協辦人員六人各嘉獎壹次。      │
│          │ (三) 全國賽:依據全國語文比賽實施要點敘獎規定辦│
│          │      理敘獎。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獲各組各項第│
│          │      一名者,教師 (或指導) 記功壹次,第二、三名│
│          │      者,教師 (或指導) 嘉獎貳次,第四、五、六名│
│          │      者,教師 (或指導) 嘉獎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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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加及│ (一) 區賽:                                    │
│    辦理各│      1.各類各組各項團體組參加單位三隊以上,獲第│
│    項學生│        一名或優等 (含提列優等) ,指導教師各嘉獎│
│    音樂比│        壹次。 (受獎名額三名以內)               │
│    賽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協辦 (含督辦) 人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二) 縣賽:                                    │
│          │      1.各類各組各項團體優等之單位有功人員嘉獎貳│
│          │        次以五人為限。                          │
│          │      2.各類各組各項團體甲等之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
│          │        次以五人為限。                          │
│          │      3.參加或指導獲各類各項各組個人第一、二、三│
│          │        名或優等者嘉獎壹次。                    │
│          │      4.同類活動指導老師最多嘉獎貳次。          │
│          │      5.獲個人特別獎者 (如指揮獎、伴奏獎) 嘉獎壹│
│          │        次。                                    │
│          │      6.分項各類各組比賽相同行政人員、領隊人員,│
│          │        最多得以擇一 (優) 項敘獎。              │
│          │      7.承辦單位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其餘依報准│
│          │        名單各予嘉獎壹次以六人為限。協辦單位主辦│
│          │        一人嘉獎貳次,其餘依報准名單各予嘉獎壹次│
│          │        以三人為限。                            │
│          │ (三)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
│          │      點敘獎規定辦理敘獎。                      │
│          │ (四) 行政人員之獎勵,區賽、縣賽、全國賽擇優辦理│
│          │      。                                        │
│          │ (五) 行政獎勵與獎金僅能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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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 (一) 區賽:                                    │
│      、辦│      1.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五│
│      理及│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指導│      2.組隊參加獲優等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四│
│      戲劇│        人為限;獲甲等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三│
│      活動│        人為限。                                │
│          │ (二) 縣賽:                                    │
│          │      1.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七│
│          │        人為限 (含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 。      │
│          │      2.組隊參加獲優等或第一名單位,有功人員嘉獎│
│          │        貳次以四人為限;獲甲等或第二名單位,有功│
│          │        人員嘉獎壹次以四人為限;獲第三名者,有功│
│          │        人員嘉獎壹次以二人為限。                │
│          │ (三) 區賽、縣賽擇優敘獎 (指導教師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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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加│ (一) 四大區區賽:                              │
│      及辦│      1.參加二十人以上獲各組各項第一名或特優者,│
│      理學│        指導教師嘉獎貳次;參加三人以上未滿二十人│
│      生美│        ,指導各類各組第一名或特優者,指導教師嘉│
│      展  │        獎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要承辦人員一人嘉獎│
│          │        貳次,餘依報准名單各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3.獲團體推薦獎者,有功人員嘉獎貳次以三人為│
│          │        限。                                    │
│          │ (二) 縣賽:                                    │
│          │      1.參加或指導獲各組各項第一名或特優,指導教│
│          │        師嘉獎貳次,第二、三名或優等,指導教師嘉│
│          │        獎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要工作人員嘉獎貳次│
│          │        以二人為限,餘依報准名單各予嘉獎壹次以六│
│          │        人為限。                                │
│          │ (三) 全國賽:依全國學生美展實施要點敘獎規定辦理│
│          │      敘獎。                                    │
│          │ (四) 同一作品區賽、縣賽、全國僅能擇一敘獎。    │
│          │ (五) 行政獎勵與獎金僅能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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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加│ (一) 參加各種由省級以上社教機構或本府主辦之各種│
│      及辦│      比賽獲前三名者,指導教師或參加教師各嘉獎壹│
│      理各│      次。團體成績前三名者,有關行政人員嘉獎壹次│
│      項競│      以三人為限。                              │
│      賽 (│ (二) 參加或指導民間團體辦理的國際性或全省性以上│
│      體育│      比賽,獲第一名或優等者嘉獎壹次,同一指導教│
│      競賽│      師指導二人以上,限嘉獎貳次。              │
│      除外│ (三) 區賽:                                    │
│      ) 、│      1.參賽者二十人以上,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獲前│
│      宣導│        二名者,有功人員三人嘉獎壹次;參加者二十│
│      活動│        人以下,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第一名者,有功│
│      比賽│        人員二人嘉獎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五│
│          │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四) 縣賽:                                    │
│          │      1.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第一名者,有功人員三人│
│          │        嘉獎貳次;第二、三名者,有功人員三人嘉獎│
│          │        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七│
│          │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五) 區賽、縣賽擇優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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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 (一) 全縣童子軍大露營、夏令營等童軍訓練及活動之│
│      各項│      營主任、副營主任、分營主任、總幹事、副總幹│
│      童軍│      事、團長各嘉獎貳次,其他有功人員依報准名單│
│      訓練│      嘉獎壹次。                                │
│      活動│ (二) 全國童軍大露營、夏令營等童軍訓練及活動之有│
│      績效│      關工作人員敘獎由本府統一簽辦。            │
│      優良│ (三) 每學年各校負責辦理各項訓練活動之有功人員嘉│
│      者  │      獎壹次,於學年度結束前由童軍會彙報縣府。  │
│          │ (四) 擔任或指導全國級以上男女 (幼) 童子軍木章或│
│          │      服務員訓練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各予嘉獎壹次│
│          │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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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理│承辦學校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二名嘉獎貳次,餘依報│
│      學力│准名單嘉獎壹次。                                │
│      鑑定│                                                │
│      考試│                                                │
│      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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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辦理│ (一) 辦理全縣性以上社教、幼教、體育、訓輔工作有│
│      各項│      功人員及團體、教師節等評選及表揚活動,承辦│
│      表揚│      單位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依報准│
│      工作│      名單嘉獎壹次。                            │
│          │ (二) 辦理全縣性以上資深優良教師審查工作及表揚大│
│          │      會,承辦單位主辦一人記功壹次,協辦二人嘉獎│
│          │      貳次,餘有功人員依報准名單嘉獎壹次。      │
│          │ (三) 辦理全縣性以上輔導與技藝教育成果展,承辦單│
│          │      位有功人員依報准名單嘉獎壹次。            │
│          │ (四) 非辦理全縣性者,依報准名單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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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 (一) 任教特殊教育班 (含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類) │
│      特殊│      之專任教師,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或輔導計│
│      教育│      畫並確實執行,經學校就其出缺勤、教學專業表│
│          │      現、行政配合等相關事項考核後,服務優良有紀│
│          │      錄可查者,滿一學年嘉獎貳次為原則。        │
│          │ (二) 由學校選派輔導本縣鑑輔會安置在家教育學生之│
│          │      教師,於學年內平均每週輔導達兩次以上 (每次│
│          │      二節課) ,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確實執行│
│          │      ,且有輔導紀錄可查,績效卓著者,嘉獎貳次為│
│          │      原則。於學年內平均每週輔導一次 (每次二節課│
│          │      ) ,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確實執行,且有│
│          │      輔導紀錄可查,績效卓著者,嘉獎壹次為原則。│
│          │ (三) 擔任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幼稚園教師,│
│          │      依法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經學校│
│          │      就其輔導學生、行政配合等相關事項考核後,服│
│          │      務優良有輔導紀錄可查者,滿一學年嘉獎壹次。│
│          │ (四) 巡迴輔導員 (含輔導團、鑑輔會相關人員及特殊│
│          │      教育資源中心專任教師等) 依具體事蹟,每滿一│
│          │      學年於嘉獎貳次至記功壹次內,由本府統一簽核│
│          │      。                                        │
│          │ (五) 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能力評估或鑑定工作,經鑑輔│
│          │      會考核圓滿達成任務者:                    │
│          │      1.鑑定教師:該學年度內,完成鑑輔會分配個案│
│          │        ,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嘉獎貳次;未滿十人者│
│          │        嘉獎壹次。協助辦理分區鑑定工作者,以敘獎│
│          │        貳次為原則,由本府統一簽核。            │
│          │      2.協助鑑定安置工作學校:分區性工作人員嘉獎│
│          │        壹次,以三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全縣性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八人為限 (含主│
│          │        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十八、辦理│ (一) 評定特優者:校長、會計及出納各嘉獎壹次、執│
│      午餐│      行秘書記功壹次,餘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以學校│
│      教育│      班級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                  │
│          │ (二) 評定優等者:校長、會計及出納各嘉獎壹次、執│
│          │      行秘書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以學校│
│          │      班級數之四分之一為限) 。                  │
│          │ (三) 評定甲等者:校長、會計及出納各嘉獎壹次,餘│
│          │      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以學校班級數之五分之一為│
│          │      限) 。                                    │
├─────┼────────────────────────┤
│十九、辦理│ (一) 各校每學年校刊、輔導月刊或專輯經審核評定為│
│      各項│      各組優等者,有關人員各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      刊物│      甲等學校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編輯│ (二) 編輯出刊縣級以上各類教育刊物,以及本府委託│
│      及出│      之各項教育實驗專刊或公私立學校通訊錄或其他│
│      版  │      相關刊物,負責主編二名各記功壹次,編輯人員│
│          │      嘉獎貳次者三名,嘉獎壹次者五名。          │
│          │ (三) 協助編輯出版縣級以上之各類輔導叢書或宣導手│
│          │      冊、成果專輯,負責主編二名各記功壹次,編輯│
│          │      人員嘉獎貳次者五名,嘉獎壹次者五名。      │
│          │ (四) 編輯出版各項「語文教育」、「美術教育」、「│
│          │      表揚活動」專輯 (含紙本、錄影帶、VCD 等) ,│
│          │      負責主編二名各記功壹次、編輯人員嘉獎貳次者│
│          │      三名,嘉獎壹次者五名。                    │
├─────┼────────────────────────┤
│二十、辦理│ (一) 輔導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復學,平均每週聯│
│      各項│      繫至少二次,有具體紀錄可查者,每人每學年嘉│
│      輔導│      獎壹次。若輔導學生復學成功且持續就學者,每│
│      活動│      人每學年嘉獎貳次。每尋回一位中輟生並辦妥復│
│          │      學手續且就讀已滿一個月者,有功人員三人各嘉│
│          │      獎壹次。                                  │
│          │ (二) 辦理各項學生成長團體輔導,績效良好,有紀錄│
│          │      可查者,每一成長團體實際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二至三人為限。                            │
│          │ (三) 輔導特殊個案認真,於輔導期間平均每週晤談至│
│          │      少兩次,有紀錄可查且經報府備查者,每人每學│
│          │      年嘉獎壹次。                              │
│          │ (四) 辦理校內各項輔導教育活動,有具體事實紀錄且│
│          │      具成效者,輔導工作人員每人每學年嘉獎壹次。│
│          │ (五) 擔任區域性以上之教訓輔三合一之督導委員及青│
│          │      少年輔導團員有具體事實紀錄且具成效者,督導│
│          │      委員每人每學年記功壹次、青少年輔導團員由本│
│          │      府統一簽核。                              │
│          │ (六) 擔任推展區域性以上之輔導工作或教訓輔三合一│
│          │      之中心學校,績效良好,各校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          │      以五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七) 辦理輔導業務經本府評定為特優之學校有功人員│
│          │      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評定為優等之學校有功人│
│          │      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二十一、  │ (一) 經本府核定為特優者,有功人員嘉獎貳次以三人│
│辦理成人補│      為限。                                    │
│習教育    │ (二) 經本府核定為優等者,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
│          │      為限。                                    │
├─────┼────────────────────────┤
│二十二、  │ (一) 每學期辦理親職教育系列專題講座 (不含家長日│
│辦理親職教│      辦理之親職、專題講座) 三次以上,工作人員嘉│
│育活動    │      獎壹次以三人為限,達八次以上者,嘉獎壹次以│
│          │      五人為限。                                │
│          │ (二) 辦理社區民眾親職教育成長團體績效優良者,工│
│          │      作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
│          │      次) 。                                    │
│          │ (三) 辦理家長日活動,有功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限│
│          │      於非上班時間辦理者,敘獎以學期為主) 。    │
├─────┼────────────────────────┤
│二十三、  │長期推展志工制度,規劃完善,每學年徵募志工人數,│
│推廣志工制│達全校班級數四分之三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
│度        │限;達全校班級數百分之百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以三│
│          │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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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一) 兼辦各項行政職務如科任主任、副組長等,每學│
│兼任行政職│      年嘉獎壹次。                              │
│務        │       (按:限未支津貼,未減課者方可敘獎。)     │
│          │ (二) 擔任導師、級導師及學年主任照顧學生盡心盡力│
│          │      ,善盡訓輔職責者,每學年嘉獎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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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一) 承 (協) 辦全縣各項教師甄選遷調介聘者,有關│
│辦理各項教│      人員嘉獎貳次以十五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記功壹│
│師甄選遷調│      次) 。                                    │
│介聘、主任│ (二) 承 (協) 辦全縣國高中小主任甄選儲訓工作績效│
│甄選儲訓、│      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以十五人為限 (含主│
│校長甄遴選│      辦一人記功壹次) 。                        │
│及儲訓工作│ (三) 承 (協) 辦國高中小校長甄遴選及儲訓工作績效│
│          │      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以十五人為限 (含主│
│          │      辦一人記功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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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一) 辦理招生宣導工作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嘉獎壹│
│辦理縣立高│      次以八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中職、幼稚│ (二) 辦理多元入學各項招生工作績效優良者,有功人│
│園招生工作│      員嘉獎壹次以八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
│          │ (三) 鼓勵國中畢業生就讀縣立高中職績效優良:    │
│          │      1.鼓勵國中畢業班學生經由申請 (含直升) 入學│
│          │        管道實際就讀縣立高中職人數,每班達一至二│
│          │        人者,導師嘉獎壹次;每班達三至四人者,導│
│          │        師嘉獎貳次;每班達五人以上,導師記功壹次│
│          │        。                                      │
│          │      2.各國中畢業生經由申請 (含直升) 入學管道實│
│          │        際就讀縣立高中職人數占全校畢業生人數比例│
│          │        ,達百分之一未滿百分之二,有關行政人員三│
│          │        人各嘉獎壹次;達百分之二未滿百分之三,有│
│          │        關行政人員四人各嘉獎壹次;達百分之三未滿│
│          │        百分之五,有關行政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達│
│          │        百分之五以上,有關行政人員六人各嘉獎壹次│
│          │        。                                      │
│          │         (按:各縣立高中職應於新生註冊作業結束後│
│          │        一個月內,調查統計申請 (含直升) 學生畢業│
│          │        國中,分別函送各該國中辦理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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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一) 縣展:                                    │
│參加及辦理│      1.指導學生得特優者,一件嘉獎貳次;優等或甲│
│科學展覽  │        等者,一件嘉獎壹次。敘獎以件計 (每件作品│
│          │        指導教師敘獎以二人為限) 。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一人記功壹次│
│          │        ,餘督辦、協辦人員嘉獎貳次三人、嘉獎壹次│
│          │        三人。                                  │
│          │ (二) 國展:                                    │
│          │      1.作品獎:得一件第一名,指導教師記功壹次,│
│          │        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三人;得一件名次獎,指導│
│          │        教師記功壹次,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二人;得一│
│          │        件佳作獎,指導教師嘉獎貳次。敘獎以件計 (│
│          │        每件作品指導教師敘獎以二人為限、有功人員│
│          │        以敘獎二件為限) 。                      │
│          │      2.團體獎:得獎學校或縣市團體獎第一名,記功│
│          │        壹次一人 (不含校長) 、嘉獎貳次三人;得第│
│          │        二名,記功壹次一人 (不含校長) 、嘉獎貳次│
│          │        二人;得第三名,記功壹次一人 (不含校長) │
│          │        、嘉獎壹次二人。                        │
│          │ (三) 縣展、國展擇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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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一) 經考核為特優者,主辦人員一人記功壹次,餘有│
│辦理社會教│      功人員五人各嘉獎貳次。                    │
│育、鄉土教│ (二) 經考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餘有│
│育、家庭教│      功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
│育、環境教│ (三) 經考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餘有│
│育、核能教│      功人員三人各嘉獎壹次。                    │
│育及文化工│                                                │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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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一) 借調各國高中小及幼稚園教師至輔導團或資源中│
│辦理輔導團│      心辦理各項業務,服務成績優良,每滿一年嘉獎│
│業務      │      貳次,由本府統一簽核。                    │
│          │ (二) 擔任各項輔導團團員學年內平均到校 (園) 輔導│
│          │      有紀錄可查績效卓著,達三次 (含) 者,嘉獎壹│
│          │      次;達五次 (含) 以上者,嘉獎貳次;達九次以│
│          │      上者,記功壹次。                          │
│          │ (三) 承辦全縣各項輔導團業務績效優良者,每滿一年│
│          │      工作人員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含團長或召集│
│          │      人記功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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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一) 教師部分:                                │
│辦理國小課│      1.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後活動班 (│      2.授課教師:                              │
│含教育優先│      (1) 每學期任課時數平均每週一至三節之教師嘉│
│區) 及公立│          獎壹次。                              │
│幼稚園課後│      (2) 每學期任課時數平均每週四至六節之教師嘉│
│留園班    │          獎貳次。                              │
│          │      (3) 每學期任課時數平均每週七節或七節以上之│
│          │          教師記功壹次。                        │
│          │      3. 指導老師與授課教師得重複敘獎。         │
│          │ (二) 學校相關行政人員部分 (課後班與留園班應合併│
│          │      計算) :                                  │
│          │      1.每學期開辦一至三班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其他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          │      2.每學期開辦四至六班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其他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四人為限。      │
│          │      3.每學期開辦七班以上者主辦人員二人嘉獎貳次│
│          │        ,其他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      4.指導老師與行政人員得重複敘獎。          │
│          │      5.授課老師與行政人員之敘獎不得重複。      │
├─────┼────────────────────────┤
│三十一、  │ (一) 分區:                                    │
│參加、指導│      1.指導學生參加各項資訊競賽,獲團體競賽第一│
│及辦理資訊│        名者,領隊嘉獎壹次,指導教師嘉獎貳次;獲│
│教育      │        第二、三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獲個人競│
│          │        賽第一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          │
│          │      2.教師參加獲個人競賽第一名者嘉獎壹次。    │
│          │ (二) 全縣性:                                  │
│          │      1.指導學生參加各項資訊競賽,獲團體競賽第一│
│          │        名者,領隊嘉獎貳次,指導教師記功壹次;獲│
│          │        第二名者,領隊嘉獎壹次,指導教師嘉獎壹次│
│          │        ;獲第三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獲個人競│
│          │        賽第一名者,指導教師嘉獎貳次;獲第二、三│
│          │        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                │
│          │      2.教師參加獲個人競賽第一名者,嘉獎貳次;獲│
│          │        第二、三名者,嘉獎壹次。                │
│          │ (三) 全國性:                                  │
│          │      1.指導學生參加各項資訊競賽,獲團體競賽第一│
│          │        名者,領隊記功壹次,指導教師記功貳次;獲│
│          │        第二名者,領隊嘉獎貳次,指導教師記功壹次│
│          │        ;獲第三名者,領隊嘉獎壹次,指導教師嘉獎│
│          │        貳次。獲佳作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獲個人│
│          │        競賽第一名者,指導教師記功壹次;獲第二名│
│          │        者,指導教師嘉獎貳次;獲第三名者,指導教│
│          │        師嘉獎壹次。                            │
│          │      2.教師參加獲個人競賽第一名者,記功壹次;獲│
│          │        第二名者,嘉獎貳次;獲第三名者,嘉獎壹次│
│          │        。                                      │
│          │ (四) 分區、全縣性、全國性之競賽,擇優敘獎,且全│
│          │      國性之競賽參賽者未達六隊,獎勵減一級辦理。│
│          │ (五) 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民間團體辦理之資訊競│
│          │      賽,經本府核備或函轉各校踴躍參加之活動,依│
│          │      參賽地區比照分區、全縣性、全國性之獎勵規定│
│          │      。                                        │
│          │ (六) 國際性:                                  │
│          │      獲國際組第一名並翻譯成英文者,參加教師或指│
│          │      導教師記壹大功,行政人員二人嘉獎貳次;獲第│
│          │      二名者,參加教師或指導教師記功貳次,行政人│
│          │      員二人嘉獎壹次;獲第三名者,參加教師或指導│
│          │      教師記功壹次,行政人員二人嘉獎壹次;獲佳作│
│          │      者,參加教師或指導教師嘉獎貳次。          │
│          │ (七) 同一作品不得重複敘獎,以最優名次辦理之 (不│
│          │      含參加國際性競賽者) 。                    │
│          │ (八) 擔任九大區資訊教育諮詢服務中心學校績效優良│
│          │      者,每學年有功人員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
│          │ (九) 擔任本縣資訊教育推動小組委員績效優良者,每│
│          │      學年嘉獎壹次。                            │
│          │ (十) 協助縣府研發資訊作業系統,且實施成效良好者│
│          │      ,研發者記功壹次。                        │
│          │ (十一) 協助縣府辦理資訊教育專案或持續辦理國中小│
│          │        校務行政研發、採購與維護,經核定績效優良│
│          │        者,每學年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含主辦人記│
│          │        功壹次) 。                              │
│          │ (十二) 承辦各項資訊教育競賽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
│          │        一人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五人嘉獎壹次    │
├─────┼────────────────────────┤
│三十二、  │ (一) 擔任本府法治教育及訓導會報中心學校,績效良│
│辦理法治教│      好者,校長及承辦主任每年嘉獎貳次,協辦人員│
│育        │      每校二至三人,每人每年嘉獎壹次。          │
│          │ (二) 經本府核定民主法治檢核暨訪視績優學校,考列│
│          │      特優者,每校三人嘉獎貳次;考列優等者,每校│
│          │      三人嘉獎壹次。                            │
│          │ (三) 凡擔任本項訪視委員者嘉獎貳次。            │
│          │ (四) 各校辦理春暉專案暨春暉社團經本府薦送省級考│
│          │      評,獲考評績優個人或學校,個人部分每人嘉獎│
│          │      貳次,學校暨社團部分每校三人各嘉獎壹次 (含│
│          │      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五) 前項春暉專案獲本府考評優等或薦送參加省級未│
│          │      獲考評績優之學校、社團與個人,個人部分每人│
│          │      嘉獎壹次,學校暨社團部分每校三人各嘉獎壹次│
│          │      。                                        │
│          │ (六) 參加本府及省級考評均獲績優者擇優辦理。    │
├─────┼────────────────────────┤
│三十三、  │ (一) 經本府評列特優者,主辦及相關承辦人員記功壹│
│辦理社區服│      次以五人為限。                            │
│務學習工作│ (二) 經本府評列優等者,主辦及相關承辦人員嘉獎貳│
│          │      次以五人為限。                            │
│          │ (三) 經本府評列甲等者,主辦及相關承辦人員嘉獎壹│
│          │      次以五人為限。                            │
├─────┼────────────────────────┤
│三十四、  │ (一) 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第一名或特優者嘉獎貳次,│
│參加及辦理│      第二名、三名或優等者嘉獎壹次以二人為限。  │
│公共空間美│ (二) 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要承辦人員二人嘉獎貳│
│展活動    │      次,餘協辦人員依報准名單各嘉獎壹次以三人為│
│          │      限。                                      │
│          │ (三) 指導表演單位,指導老師二名各嘉獎壹次,餘工│
│          │      作人員依報准名單各嘉獎壹次。              │
├─────┼────────────────────────┤
│三十五、  │ (一) 縣賽:                                    │
│參加及辦理│      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貳次│
│學生舞蹈比│        ,相關行政人員、助理指導教師各嘉獎壹次以│
│賽        │        六人為限。                              │
│          │      2.獲團體組甲等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貳次,相│
│          │        關行政人員、助理指導教師各嘉獎壹次以三人│
│          │        為限。                                  │
│          │      3.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貳次│
│          │        ,獲甲等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壹次。      │
│          │ (二) 全國賽:依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敘獎規定│
│          │      辦理敘獎。                                │
│          │ (三) 辦理全縣學生舞蹈比賽,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
│          │      主辦人員一名記功壹次,相關承辦人員嘉獎貳次│
│          │      以三人為限,餘工作人員依報准名單『』嘉獎壹│
│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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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 (一) 辦理全縣性推展兒童文學、學校圖書館、閱讀等│
│辦理兒童文│      活動,承辦單位績效良好者,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學、學校圖│      ,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書館及閱讀│ (二) 受本府委託辦理各區推廣兒童文學、學校圖書館│
│活動      │      、閱讀活動,績效良好之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
│          │      次以三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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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擔任本縣資源中心暨中心幼稚園且辦理行政聯繫協調工│
│辦理幼兒教│作事蹟優良者,每園有功人員四人各嘉獎貳次 (含主辦│
│育行政聯繫│人員一人記功壹次) 。                            │
│協調工作  │ (按:於學年度結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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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 (一) 經評鑑特優學校,校長、每位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辦理公私立│      員四名嘉獎貳次。                          │
│幼稚園評鑑│ (二) 經評鑑優等學校,校長、每位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          │      員二名嘉獎壹次。                          │
│          │ (三) 經追蹤輔導後顯有進步之學校,校長、每位教師│
│          │      及相關行政人員二名嘉獎壹次。              │
│          │ (四) 承辦當年度公私立幼稚園評鑑圓滿達成任務者,│
│          │      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計三人記功壹次,其餘工作│
│          │      人員五人嘉獎貳次、三人嘉獎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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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維護學生權益,圓滿完成學年度內協助給付理賠工作:│
│辦理學生團│ (一) 每一事故理賠金額在三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
│體保險、幼│      可查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理賠金額在十萬元 (│
│稚園兒童平│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有關人員記功壹次。  │
│安保險業務│ (二) 辦理生活補助給付工作,每一案給付總金額在十│
│          │      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承辦人員嘉獎壹│
│          │      次。給付金額在二十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
│          │      查者承辦人員嘉獎貳次。                    │
│          │ (三) 辦理慰問金給付工作,每一案給付總金額在三萬│
│          │      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
│          │      。給付金額在六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
│          │      有關人員嘉獎貳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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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承辦各項縣級獎學金業務單位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十人│
│辦理獎學金│為限 (含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 。                │
│業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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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由本府核實統一簽辦。                            │
│辦理全縣教│                                                │
│師資格檢定│                                                │
│審查櫃檯化│                                                │
│及複檢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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