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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獎 勵 基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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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觀│ (一) 校內:教學者嘉獎壹次。 │
│ 摩教學│ (二) 分區:教學者嘉獎貳次,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四│
│ 績效優│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良者 │ (三) 全縣性:教學者嘉獎貳次,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
│ │ 八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四) 全省性以上:教學者嘉獎貳次,工作人員嘉獎壹│
│ │ 次以十人為限 (含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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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各│ (一) 校內或分區;義務主講者嘉獎 1 次,工作人員│
│
│ 項研習│ 嘉獎 1 次以 4 人為限(含主辦 1 人嘉獎 2│
│
│ (討) │ 次)。(按:需於假期辦理活動且 3 天以上者│
│
│ 會績效│ 。) │
│
│ 優良者│ (二) 跨區或全縣性:義務主講者嘉獎 2 次,工作人│
│
│ │ 員嘉獎 1 次以 8 人為限(含主辦人 1 人嘉│
│
│ │ 獎 2 次)。 │
│
│ │ (三) 全省性以上:義務主講者嘉獎 2 次,工作人員│
│
│ │ 嘉獎 1 次以 10 人為限(含主辦人 1 至 2 │
│
│ │ 人嘉獎 2 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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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各│ (一) 辦理全縣性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協辦人│
│ 項行政│ 員嘉獎壹次以八人為限。 │
│ 會議 │ (二) 辦理全省性或跨縣性者,主辦人員一至二人嘉獎│
│ │ 貳次,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十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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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各│ (一) 參與各項教育實驗、教育專題研究經權責單位核│
│ 項教育│ 定績效顯著,特優者記功壹次、優等者嘉獎貳次│
│ 實驗、│ 、甲等者嘉獎壹次。 │
│ 教育專│ (二) 執行專案計畫績效優良, 主要策劃執行人員記 │
│ 題研究│ 功壹次、餘協辦 (含督辦) 五人依功績程度嘉獎│
│ 、執行│ 壹次至貳次。 │
│ 專案計│ (三) 辦理原住民藝能班經本府評定績效良好,主辦人│
│ 畫 │ 員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 │ 應於學年度結束辦理) 。 │
│ │ (四)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評鑑績效卓著,│
│ │ 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每辦理一位學生之輔│
│ │ 導教師嘉獎壹次。 │
│ │ (五) 協辦社區大學績效良好經評定為優等,相關行政│
│ │ 人員每學期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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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各│ (一) 辦理工程採購金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下,有關人│
│ 項採購│ 員三人各嘉獎壹次。逾二百五十萬元至五百萬元│
│ │ ,有關人員四人各嘉獎壹次。逾五百萬元至一千│
│ │ 萬元,有關人員四人各嘉獎貳次。逾一千萬元至│
│ │ 五千萬元,有關人員四人各記功壹次。逾五千萬│
│ │ 元,有關人員四人各記功貳次 (均須依進度執行│
│ │ 且經驗收合格;工程採購須請領使用執照者應完│
│ │ 成使用執照申請) 。 │
│ │ (二) 完成全區或全縣性財務統一採購案比照前款標準│
│ │ 辦理。 │
│ │ (三) 向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採購工程、│
│ │ 財物、勞務案件: │
│ │ 1.小額採購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累計三次,有關│
│ │ 人員二人各嘉獎壹次。 │
│ │ 2.逾小額採購十分之一至小額採購累計二次,有│
│ │ 關人員二人各嘉獎壹次。 │
│ │ 3.逾小額採購以上每一次有關人員二人各嘉獎壹│
│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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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校│ (一) 完成校地徵購或完成私有地上物拆除並完成產權│
│ 地徵購│ 登記者,有關人員記功壹次以三人為限;但遇特│
│ 或撥用│ 殊困難,經協商努力,妥善解決,獲教育局認定│
│ │ 者,記功貳次。 │
│ │ (二) 完成校地撥用並完成產權登記者,比照前項辦理│
│ │ 。 │
│ │ (三) 完成已收購或已捐贈未過戶校地之產權登記者,│
│ │ 有關人員記功壹次以三人為限;遇特殊困難,獲│
│ │ 教育局認定者,記功貳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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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捐資興│ (一) 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十萬者,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 學鼓勵│ ,每校以一人為限。 │
│ 捐資興│ (二) 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有功人員各嘉獎│
│ 學用於│ 壹次,每校以二人為限。 │
│ 學校設│ (三) 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元者,有功人員各嘉獎│
│ 備、建│ 貳次,每校以三人為限。 │
│ 築、資│ (四) 三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有功人員各記功│
│ 產及獎│ 壹次,每校以四人為限。 │
│ 助金之│ (五) 一千萬元以上者,有功人員各記功壹次,每校以│
│ 有功人│ 五人為限。 │
│ 員,一│ (按:上項捐資指來自校外私人經費,非屬各級公務預│
│ 年之內│算補助地方建設配合款,每筆金額不重複計算。) │
│ 全校累│ │
│ 計金額│ │
│ 達下列│ │
│ 標準者│ │
│ ,得報│ │
│ 敘獎如│ │
│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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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 (一) 指導學生參加分區各項體育競賽 (含田徑對抗賽│
│ 辦理及│ ) : │
│ 指導體│ 1.團體競賽參加單位十校以上,獲第一名者,領│
│ 育活動│ 隊、管理各嘉獎壹次,指導嘉獎貳次;第二名│
│ │ 者,領隊、管理及指導各嘉獎壹次;第三名者│
│ │ ,指導嘉獎壹次。參加單位五至九校,獲第一│
│ │ 名者,領隊、管理各嘉獎壹次,指導嘉獎貳次│
│ │ ;第二名者,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參加單位未達五校者,不予敘獎。) │
│ │ 2.個人項目獲第一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同一次比賽提報敘獎人數,男、女生隊│
│ │ 各不得超過二人,同一教師亦不得重複敘獎。│
│ │ ) │
│ │ (二) 指導學生參加全縣性各項體育競賽: │
│ │ 1.團體競賽獲第一名,指導嘉獎貳次,領隊、管│
│ │ 理各嘉獎壹次;第二名,領隊、管理及指導各│
│ │ 嘉獎壹次;第三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同一次比賽不同組別同時獲獎,擇一敘│
│ │ 獎。) │
│ │ 2.個人項目獲第一名,指導嘉獎貳次;第二、三│
│ │ 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同一次比賽提報敘獎人數,男、女生隊│
│ │ 各不得超過二人,同一教師亦不得重複敘獎。│
│ │ ) │
│ │ 3.創新紀錄者,指導嘉獎壹次。 │
│ │ 4.獲精神錦標者,管理嘉獎壹次。 │
│ │ (三) 指導學生參加台灣省分區或全國性各項體育競賽│
│ │ : │
│ │ 1.團體競賽獲第一名,指導記功壹次,領隊、管│
│ │ 理各嘉獎壹次;第二名,指導嘉獎貳次,領隊│
│ │ 、管理各嘉獎壹次;第三名指導嘉獎壹次。 │
│ │ (按:參加單位未達六縣市以上,各減一級獎│
│ │ 勵。) │
│ │ 2.個人項目參加人數達十人 (組) 以上時,獲第│
│ │ 一、二、三名之指導各嘉獎壹次;參加人數未│
│ │ 達十人 (組) 時,獲第一名之指導嘉獎壹次。│
│ │ 3.創新紀錄者,指導嘉獎貳次。 │
│ │ 4.獲精神錦標者,管理嘉獎貳次。 │
│ │ (四) 辦理分區各項體育競賽,參加學校十五校以上,│
│ │ 工作人員七人;十至十四校,工作人員六人;五│
│ │ 至九校,工作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以上均│
│ │ 含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 (五) 辦理學校暨社區聯合運動會 (含社區競賽三項以│
│ │ 上) ,學校班級數三十班以下,工作人員八人;│
│ │ 三十一班至六十班,工作人員十人;六十一班以│
│ │ 上,工作人員十二人,各嘉獎壹次 (以上均含主│
│ │ 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 │ (按:辦理學校暨社區聯合運動會以學年度為原│
│ │ 則。) │
│ │ (六) 承 (協) 辦縣級 (含) 以上各項運動會或競賽,│
│ │ 工作人員依報准名單各予嘉獎壹次 (含主辦一人│
│ │ 嘉獎貳次) ;辦理教育部各項運動聯賽或競賽,│
│ │ 管理 (一至二人) 各嘉獎貳次。 │
│ │ (七) 經本府核備辦理之鄉鎮市體育活動競賽,學校協│
│ │ 助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由承辦單位統一簽辦 (│
│ │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八) 指導縣級運動會大會舞、大會操或大型體育表演│
│ │ ,指導七人各嘉獎貳次;中小型舞蹈及社團表演│
│ │ 、啦啦隊表演指導三人各嘉獎壹次;鼓樂隊指導│
│ │ 二人嘉獎貳次;看台啦啦隊表演參加人數五百人│
│ │ 以下者,指導五人嘉獎壹次;參加人數五百人以│
│ │ 上者,指導八人嘉獎壹次。經本府核備之鄉鎮市│
│ │ 運動會,指導學生或社區民眾參加大會舞、大會│
│ │ 操表演,指導二人各嘉獎壹次。 │
│ │ (九) 體育重點績優學校,校長、學務 (訓導) 主任各│
│ │ 嘉獎貳次,體育組長及教練 (一人) 各記功壹次│
│ │ 。 │
│ │ (按:行政人員以獎勵乙項為限。) │
│ │ (十) 教師參加本縣各項體育競賽,參加單位在六隊以│
│ │ 上,獲團體競賽第一名,領隊嘉獎壹次,選手各│
│ │ 嘉獎貳次;第二名,選手各嘉獎壹次。參加單位│
│ │ 三至五隊者,獲團體競賽第一名者,選手各嘉獎│
│ │ 壹次。獲個人項目第一名,選手嘉獎壹次;如參│
│ │ 加人數達十人以上,增敘第二名選手嘉獎壹次。│
│ │ (按:同一比賽,同一教師不得重複敘獎。) │
│ │ (十一) 教師代表本縣參加臺灣省分區或全國各項體育│
│ │ 競賽,參加單位在六縣市以上,獲團體競賽第│
│ │ 一名,領隊嘉獎壹次,選手各記功壹次;第二│
│ │ 名,領隊嘉獎壹次,選手各嘉獎貳次;第三名│
│ │ ,領隊、選手各嘉獎壹次。獲個人項目第一名│
│ │ ,選手各嘉獎貳次;第二、三名,選手各嘉獎│
│ │ 壹次。 │
│ │ (按:同一比賽,同一教師不得重複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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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及│ (一) 區賽: │
│ 辦理各│ 1.參賽者二十人以上,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
│ 項語文│ 各組各項第一名嘉獎貳次,第二、三名嘉獎壹│
│ 競賽 │ 次;參賽者不滿二十人,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
│ │ 第一名嘉獎貳次,第二名嘉獎壹次。 │
│ │ 2.團體成績獲前三名或國小組團體積分 (學生教│
│ │ 師組五項總和) ,累計達二十分以上者 (十二│
│ │ 班以下學校達十五分以上) ,國中組團體積分│
│ │ 累計達廿五分以上者 (十二班以下學校達二十│
│ │ 分以上) ,有關人員各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 (按:指導教師分項及團體均獲獎者,最多得│
│ │ 分別各以一項擇優敘獎。) │
│ │ 3.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嘉獎貳次以二│
│ │ 人為限,相關承辦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
│ │ (二) 縣賽: │
│ │ 1.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獲各項第一名者,教│
│ │ 師 (或指導) 第一名記功壹次,第二、三名者│
│ │ ,教師 (或指導) 各嘉獎貳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一至二人各嘉│
│ │ 獎貳次,餘協辦人員六人各嘉獎壹次。 │
│ │ (三) 全國賽:依據全國語文比賽實施要點敘獎規定辦│
│ │ 理敘獎。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獲各組各項第│
│ │ 一名者,教師 (或指導) 記功壹次,第二、三名│
│ │ 者,教師 (或指導) 嘉獎貳次,第四、五、六名│
│ │ 者,教師 (或指導) 嘉獎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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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參加及│ (一) 區賽: │
│ 辦理各│ 1.各類各組各項團體組參加單位三隊以上,獲第│
│ 項學生│ 一名或優等 (含提列優等) ,指導教師各嘉獎│
│ 音樂比│ 壹次。 (受獎名額三名以內) │
│ 賽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協辦 (含督辦) 人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二) 縣賽: │
│ │ 1.各類各組各項團體優等之單位有功人員嘉獎貳│
│ │ 次以五人為限。 │
│ │ 2.各類各組各項團體甲等之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
│ │ 次以五人為限。 │
│ │ 3.參加或指導獲各類各項各組個人第一、二、三│
│ │ 名或優等者嘉獎壹次。 │
│ │ 4.同類活動指導老師最多嘉獎貳次。 │
│ │ 5.獲個人特別獎者 (如指揮獎、伴奏獎) 嘉獎壹│
│ │ 次。 │
│ │ 6.分項各類各組比賽相同行政人員、領隊人員,│
│ │ 最多得以擇一 (優) 項敘獎。 │
│ │ 7.承辦單位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其餘依報准│
│ │ 名單各予嘉獎壹次以六人為限。協辦單位主辦│
│ │ 一人嘉獎貳次,其餘依報准名單各予嘉獎壹次│
│ │ 以三人為限。 │
│ │ (三)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
│ │ 點敘獎規定辦理敘獎。 │
│ │ (四) 行政人員之獎勵,區賽、縣賽、全國賽擇優辦理│
│ │ 。 │
│ │ (五) 行政獎勵與獎金僅能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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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 (一) 區賽: │
│ 、辦│ 1.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五│
│ 理及│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指導│ 2.組隊參加獲優等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四│
│ 戲劇│ 人為限;獲甲等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三│
│ 活動│ 人為限。 │
│ │ (二) 縣賽: │
│ │ 1.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七│
│ │ 人為限 (含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 。 │
│ │ 2.組隊參加獲優等或第一名單位,有功人員嘉獎│
│ │ 貳次以四人為限;獲甲等或第二名單位,有功│
│ │ 人員嘉獎壹次以四人為限;獲第三名者,有功│
│ │ 人員嘉獎壹次以二人為限。 │
│ │ (三) 區賽、縣賽擇優敘獎 (指導教師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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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加│ (一) 四大區區賽: │
│ 及辦│ 1.參加二十人以上獲各組各項第一名或特優者,│
│ 理學│ 指導教師嘉獎貳次;參加三人以上未滿二十人│
│ 生美│ ,指導各類各組第一名或特優者,指導教師嘉│
│ 展 │ 獎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要承辦人員一人嘉獎│
│ │ 貳次,餘依報准名單各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3.獲團體推薦獎者,有功人員嘉獎貳次以三人為│
│ │ 限。 │
│ │ (二) 縣賽: │
│ │ 1.參加或指導獲各組各項第一名或特優,指導教│
│ │ 師嘉獎貳次,第二、三名或優等,指導教師嘉│
│ │ 獎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要工作人員嘉獎貳次│
│ │ 以二人為限,餘依報准名單各予嘉獎壹次以六│
│ │ 人為限。 │
│ │ (三) 全國賽:依全國學生美展實施要點敘獎規定辦理│
│ │ 敘獎。 │
│ │ (四) 同一作品區賽、縣賽、全國僅能擇一敘獎。 │
│ │ (五) 行政獎勵與獎金僅能擇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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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加│ (一) 參加各種由省級以上社教機構或本府主辦之各種│
│ 及辦│ 比賽獲前三名者,指導教師或參加教師各嘉獎壹│
│ 理各│ 次。團體成績前三名者,有關行政人員嘉獎壹次│
│ 項競│ 以三人為限。 │
│ 賽 (│ (二) 參加或指導民間團體辦理的國際性或全省性以上│
│ 體育│ 比賽,獲第一名或優等者嘉獎壹次,同一指導教│
│ 競賽│ 師指導二人以上,限嘉獎貳次。 │
│ 除外│ (三) 區賽: │
│ ) 、│ 1.參賽者二十人以上,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獲前│
│ 宣導│ 二名者,有功人員三人嘉獎壹次;參加者二十│
│ 活動│ 人以下,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第一名者,有功│
│ 比賽│ 人員二人嘉獎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五│
│ │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四) 縣賽: │
│ │ 1.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第一名者,有功人員三人│
│ │ 嘉獎貳次;第二、三名者,有功人員三人嘉獎│
│ │ 壹次。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七│
│ │ 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五) 區賽、縣賽擇優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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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 (一) 全縣童子軍大露營、夏令營等童軍訓練及活動之│
│ 各項│ 營主任、副營主任、分營主任、總幹事、副總幹│
│ 童軍│ 事、團長各嘉獎貳次,其他有功人員依報准名單│
│ 訓練│ 嘉獎壹次。 │
│ 活動│ (二) 全國童軍大露營、夏令營等童軍訓練及活動之有│
│ 績效│ 關工作人員敘獎由本府統一簽辦。 │
│ 優良│ (三) 每學年各校負責辦理各項訓練活動之有功人員嘉│
│ 者 │ 獎壹次,於學年度結束前由童軍會彙報縣府。 │
│ │ (四) 擔任或指導全國級以上男女 (幼) 童子軍木章或│
│ │ 服務員訓練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各予嘉獎壹次│
│ │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十五、辦理│承辦學校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二名嘉獎貳次,餘依報│
│ 學力│准名單嘉獎壹次。 │
│ 鑑定│ │
│ 考試│ │
│ 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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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辦理│ (一) 辦理全縣性以上社教、幼教、體育、訓輔工作有│
│ 各項│ 功人員及團體、教師節等評選及表揚活動,承辦│
│ 表揚│ 單位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依報准│
│ 工作│ 名單嘉獎壹次。 │
│ │ (二) 辦理全縣性以上資深優良教師審查工作及表揚大│
│ │ 會,承辦單位主辦一人記功壹次,協辦二人嘉獎│
│ │ 貳次,餘有功人員依報准名單嘉獎壹次。 │
│ │ (三) 辦理全縣性以上輔導與技藝教育成果展,承辦單│
│ │ 位有功人員依報准名單嘉獎壹次。 │
│ │ (四) 非辦理全縣性者,依報准名單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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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辦理│ (一) 任教特殊教育班 (含資賦優異類及身心障礙類) │
│ 特殊│ 之專任教師,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或輔導計│
│ 教育│ 畫並確實執行,經學校就其出缺勤、教學專業表│
│ │ 現、行政配合等相關事項考核後,服務優良有紀│
│ │ 錄可查者,滿一學年嘉獎貳次為原則。 │
│ │ (二) 由學校選派輔導本縣鑑輔會安置在家教育學生之│
│ │ 教師,於學年內平均每週輔導達兩次以上 (每次│
│ │ 二節課) ,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確實執行│
│ │ ,且有輔導紀錄可查,績效卓著者,嘉獎貳次為│
│ │ 原則。於學年內平均每週輔導一次 (每次二節課│
│ │ ) ,依法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確實執行,且有│
│ │ 輔導紀錄可查,績效卓著者,嘉獎壹次為原則。│
│ │ (三) 擔任身心障礙學生之普通班教師、幼稚園教師,│
│ │ 依法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經學校│
│ │ 就其輔導學生、行政配合等相關事項考核後,服│
│ │ 務優良有輔導紀錄可查者,滿一學年嘉獎壹次。│
│ │ (四) 巡迴輔導員 (含輔導團、鑑輔會相關人員及特殊│
│ │ 教育資源中心專任教師等) 依具體事蹟,每滿一│
│ │ 學年於嘉獎貳次至記功壹次內,由本府統一簽核│
│ │ 。 │
│ │ (五) 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能力評估或鑑定工作,經鑑輔│
│ │ 會考核圓滿達成任務者: │
│ │ 1.鑑定教師:該學年度內,完成鑑輔會分配個案│
│ │ ,人數達十人以上者,嘉獎貳次;未滿十人者│
│ │ 嘉獎壹次。協助辦理分區鑑定工作者,以敘獎│
│ │ 貳次為原則,由本府統一簽核。 │
│ │ 2.協助鑑定安置工作學校:分區性工作人員嘉獎│
│ │ 壹次,以三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全縣性工作人員嘉獎壹次,以八人為限 (含主│
│ │ 辦一人嘉獎貳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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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辦理│ (一) 評定特優者:校長、會計及出納各嘉獎壹次、執│
│ 午餐│ 行秘書記功壹次,餘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以學校│
│ 教育│ 班級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 │
│ │ (二) 評定優等者:校長、會計及出納各嘉獎壹次、執│
│ │ 行秘書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以學校│
│ │ 班級數之四分之一為限) 。 │
│ │ (三) 評定甲等者:校長、會計及出納各嘉獎壹次,餘│
│ │ 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以學校班級數之五分之一為│
│ │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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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辦理│ (一) 各校每學年校刊、輔導月刊或專輯經審核評定為│
│ 各項│ 各組優等者,有關人員各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 刊物│ 甲等學校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編輯│ (二) 編輯出刊縣級以上各類教育刊物,以及本府委託│
│ 及出│ 之各項教育實驗專刊或公私立學校通訊錄或其他│
│ 版 │ 相關刊物,負責主編二名各記功壹次,編輯人員│
│ │ 嘉獎貳次者三名,嘉獎壹次者五名。 │
│ │ (三) 協助編輯出版縣級以上之各類輔導叢書或宣導手│
│ │ 冊、成果專輯,負責主編二名各記功壹次,編輯│
│ │ 人員嘉獎貳次者五名,嘉獎壹次者五名。 │
│ │ (四) 編輯出版各項「語文教育」、「美術教育」、「│
│ │ 表揚活動」專輯 (含紙本、錄影帶、VCD 等) ,│
│ │ 負責主編二名各記功壹次、編輯人員嘉獎貳次者│
│ │ 三名,嘉獎壹次者五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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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辦理│ (一) 輔導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復學,平均每週聯│
│ 各項│ 繫至少二次,有具體紀錄可查者,每人每學年嘉│
│ 輔導│ 獎壹次。若輔導學生復學成功且持續就學者,每│
│ 活動│ 人每學年嘉獎貳次。每尋回一位中輟生並辦妥復│
│ │ 學手續且就讀已滿一個月者,有功人員三人各嘉│
│ │ 獎壹次。 │
│ │ (二) 辦理各項學生成長團體輔導,績效良好,有紀錄│
│ │ 可查者,每一成長團體實際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 二至三人為限。 │
│ │ (三) 輔導特殊個案認真,於輔導期間平均每週晤談至│
│ │ 少兩次,有紀錄可查且經報府備查者,每人每學│
│ │ 年嘉獎壹次。 │
│ │ (四) 辦理校內各項輔導教育活動,有具體事實紀錄且│
│ │ 具成效者,輔導工作人員每人每學年嘉獎壹次。│
│ │ (五) 擔任區域性以上之教訓輔三合一之督導委員及青│
│ │ 少年輔導團員有具體事實紀錄且具成效者,督導│
│ │ 委員每人每學年記功壹次、青少年輔導團員由本│
│ │ 府統一簽核。 │
│ │ (六) 擔任推展區域性以上之輔導工作或教訓輔三合一│
│ │ 之中心學校,績效良好,各校有功人員嘉獎壹次│
│ │ 以五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七) 辦理輔導業務經本府評定為特優之學校有功人員│
│ │ 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評定為優等之學校有功人│
│ │ 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二十一、 │ (一) 經本府核定為特優者,有功人員嘉獎貳次以三人│
│辦理成人補│ 為限。 │
│習教育 │ (二) 經本府核定為優等者,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
│ │ 為限。 │
├─────┼────────────────────────┤
│二十二、 │ (一) 每學期辦理親職教育系列專題講座 (不含家長日│
│辦理親職教│ 辦理之親職、專題講座) 三次以上,工作人員嘉│
│育活動 │ 獎壹次以三人為限,達八次以上者,嘉獎壹次以│
│ │ 五人為限。 │
│ │ (二) 辦理社區民眾親職教育成長團體績效優良者,工│
│ │ 作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
│ │ 次) 。 │
│ │ (三) 辦理家長日活動,有功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限│
│ │ 於非上班時間辦理者,敘獎以學期為主) 。 │
├─────┼────────────────────────┤
│二十三、 │長期推展志工制度,規劃完善,每學年徵募志工人數,│
│推廣志工制│達全校班級數四分之三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
│度 │限;達全校班級數百分之百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以三│
│ │人為限。 │
├─────┼────────────────────────┤
│二十四、 │ (一) 兼辦各項行政職務如科任主任、副組長等,每學│
│兼任行政職│ 年嘉獎壹次。 │
│務 │ (按:限未支津貼,未減課者方可敘獎。) │
│ │ (二) 擔任導師、級導師及學年主任照顧學生盡心盡力│
│ │ ,善盡訓輔職責者,每學年嘉獎壹次。 │
├─────┼────────────────────────┤
│二十五、 │ (一) 承 (協) 辦全縣各項教師甄選遷調介聘者,有關│
│辦理各項教│ 人員嘉獎貳次以十五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記功壹│
│師甄選遷調│ 次) 。 │
│介聘、主任│ (二) 承 (協) 辦全縣國高中小主任甄選儲訓工作績效│
│甄選儲訓、│ 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以十五人為限 (含主│
│校長甄遴選│ 辦一人記功壹次) 。 │
│及儲訓工作│ (三) 承 (協) 辦國高中小校長甄遴選及儲訓工作績效│
│ │ 優良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以十五人為限 (含主│
│ │ 辦一人記功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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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一) 辦理招生宣導工作績效優良者,有功人員嘉獎壹│
│辦理縣立高│ 次以八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中職、幼稚│ (二) 辦理多元入學各項招生工作績效優良者,有功人│
│園招生工作│ 員嘉獎壹次以八人為限 (含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
│ │ (三) 鼓勵國中畢業生就讀縣立高中職績效優良: │
│ │ 1.鼓勵國中畢業班學生經由申請 (含直升) 入學│
│ │ 管道實際就讀縣立高中職人數,每班達一至二│
│ │ 人者,導師嘉獎壹次;每班達三至四人者,導│
│ │ 師嘉獎貳次;每班達五人以上,導師記功壹次│
│ │ 。 │
│ │ 2.各國中畢業生經由申請 (含直升) 入學管道實│
│ │ 際就讀縣立高中職人數占全校畢業生人數比例│
│ │ ,達百分之一未滿百分之二,有關行政人員三│
│ │ 人各嘉獎壹次;達百分之二未滿百分之三,有│
│ │ 關行政人員四人各嘉獎壹次;達百分之三未滿│
│ │ 百分之五,有關行政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達│
│ │ 百分之五以上,有關行政人員六人各嘉獎壹次│
│ │ 。 │
│ │ (按:各縣立高中職應於新生註冊作業結束後│
│ │ 一個月內,調查統計申請 (含直升) 學生畢業│
│ │ 國中,分別函送各該國中辦理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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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一) 縣展: │
│參加及辦理│ 1.指導學生得特優者,一件嘉獎貳次;優等或甲│
│科學展覽 │ 等者,一件嘉獎壹次。敘獎以件計 (每件作品│
│ │ 指導教師敘獎以二人為限) 。 │
│ │ 2.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一人記功壹次│
│ │ ,餘督辦、協辦人員嘉獎貳次三人、嘉獎壹次│
│ │ 三人。 │
│ │ (二) 國展: │
│ │ 1.作品獎:得一件第一名,指導教師記功壹次,│
│ │ 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三人;得一件名次獎,指導│
│ │ 教師記功壹次,有功人員嘉獎壹次二人;得一│
│ │ 件佳作獎,指導教師嘉獎貳次。敘獎以件計 (│
│ │ 每件作品指導教師敘獎以二人為限、有功人員│
│ │ 以敘獎二件為限) 。 │
│ │ 2.團體獎:得獎學校或縣市團體獎第一名,記功│
│ │ 壹次一人 (不含校長) 、嘉獎貳次三人;得第│
│ │ 二名,記功壹次一人 (不含校長) 、嘉獎貳次│
│ │ 二人;得第三名,記功壹次一人 (不含校長) │
│ │ 、嘉獎壹次二人。 │
│ │ (三) 縣展、國展擇優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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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一) 經考核為特優者,主辦人員一人記功壹次,餘有│
│辦理社會教│ 功人員五人各嘉獎貳次。 │
│育、鄉土教│ (二) 經考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餘有│
│育、家庭教│ 功人員五人各嘉獎壹次。 │
│育、環境教│ (三) 經考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餘有│
│育、核能教│ 功人員三人各嘉獎壹次。 │
│育及文化工│ │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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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一) 借調各國高中小及幼稚園教師至輔導團或資源中│
│辦理輔導團│ 心辦理各項業務,服務成績優良,每滿一年嘉獎│
│業務 │ 貳次,由本府統一簽核。 │
│ │ (二) 擔任各項輔導團團員學年內平均到校 (園) 輔導│
│ │ 有紀錄可查績效卓著,達三次 (含) 者,嘉獎壹│
│ │ 次;達五次 (含) 以上者,嘉獎貳次;達九次以│
│ │ 上者,記功壹次。 │
│ │ (三) 承辦全縣各項輔導團業務績效優良者,每滿一年│
│ │ 工作人員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含團長或召集│
│ │ 人記功壹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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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一) 教師部分: │
│辦理國小課│ 1.指導老師:嘉獎壹次。 │
│後活動班 (│ 2.授課教師: │
│含教育優先│ (1) 每學期任課時數平均每週一至三節之教師嘉│
│區) 及公立│ 獎壹次。 │
│幼稚園課後│ (2) 每學期任課時數平均每週四至六節之教師嘉│
│留園班 │ 獎貳次。 │
│ │ (3) 每學期任課時數平均每週七節或七節以上之│
│ │ 教師記功壹次。 │
│ │ 3. 指導老師與授課教師得重複敘獎。 │
│ │ (二) 學校相關行政人員部分 (課後班與留園班應合併│
│ │ 計算) : │
│ │ 1.每學期開辦一至三班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其他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 │ 2.每學期開辦四至六班者主辦人員一人嘉獎貳次│
│ │ ,其他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四人為限。 │
│ │ 3.每學期開辦七班以上者主辦人員二人嘉獎貳次│
│ │ ,其他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五人為限。 │
│ │ 4.指導老師與行政人員得重複敘獎。 │
│ │ 5.授課老師與行政人員之敘獎不得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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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一) 分區: │
│參加、指導│ 1.指導學生參加各項資訊競賽,獲團體競賽第一│
│及辦理資訊│ 名者,領隊嘉獎壹次,指導教師嘉獎貳次;獲│
│教育 │ 第二、三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獲個人競│
│ │ 賽第一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 │
│ │ 2.教師參加獲個人競賽第一名者嘉獎壹次。 │
│ │ (二) 全縣性: │
│ │ 1.指導學生參加各項資訊競賽,獲團體競賽第一│
│ │ 名者,領隊嘉獎貳次,指導教師記功壹次;獲│
│ │ 第二名者,領隊嘉獎壹次,指導教師嘉獎壹次│
│ │ ;獲第三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獲個人競│
│ │ 賽第一名者,指導教師嘉獎貳次;獲第二、三│
│ │ 名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 │
│ │ 2.教師參加獲個人競賽第一名者,嘉獎貳次;獲│
│ │ 第二、三名者,嘉獎壹次。 │
│ │ (三) 全國性: │
│ │ 1.指導學生參加各項資訊競賽,獲團體競賽第一│
│ │ 名者,領隊記功壹次,指導教師記功貳次;獲│
│ │ 第二名者,領隊嘉獎貳次,指導教師記功壹次│
│ │ ;獲第三名者,領隊嘉獎壹次,指導教師嘉獎│
│ │ 貳次。獲佳作者,指導教師嘉獎壹次。獲個人│
│ │ 競賽第一名者,指導教師記功壹次;獲第二名│
│ │ 者,指導教師嘉獎貳次;獲第三名者,指導教│
│ │ 師嘉獎壹次。 │
│ │ 2.教師參加獲個人競賽第一名者,記功壹次;獲│
│ │ 第二名者,嘉獎貳次;獲第三名者,嘉獎壹次│
│ │ 。 │
│ │ (四) 分區、全縣性、全國性之競賽,擇優敘獎,且全│
│ │ 國性之競賽參賽者未達六隊,獎勵減一級辦理。│
│ │ (五) 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民間團體辦理之資訊競│
│ │ 賽,經本府核備或函轉各校踴躍參加之活動,依│
│ │ 參賽地區比照分區、全縣性、全國性之獎勵規定│
│ │ 。 │
│ │ (六) 國際性: │
│ │ 獲國際組第一名並翻譯成英文者,參加教師或指│
│ │ 導教師記壹大功,行政人員二人嘉獎貳次;獲第│
│ │ 二名者,參加教師或指導教師記功貳次,行政人│
│ │ 員二人嘉獎壹次;獲第三名者,參加教師或指導│
│ │ 教師記功壹次,行政人員二人嘉獎壹次;獲佳作│
│ │ 者,參加教師或指導教師嘉獎貳次。 │
│ │ (七) 同一作品不得重複敘獎,以最優名次辦理之 (不│
│ │ 含參加國際性競賽者) 。 │
│ │ (八) 擔任九大區資訊教育諮詢服務中心學校績效優良│
│ │ 者,每學年有功人員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
│ │ (九) 擔任本縣資訊教育推動小組委員績效優良者,每│
│ │ 學年嘉獎壹次。 │
│ │ (十) 協助縣府研發資訊作業系統,且實施成效良好者│
│ │ ,研發者記功壹次。 │
│ │ (十一) 協助縣府辦理資訊教育專案或持續辦理國中小│
│ │ 校務行政研發、採購與維護,經核定績效優良│
│ │ 者,每學年嘉獎貳次以五人為限 (含主辦人記│
│ │ 功壹次) 。 │
│ │ (十二) 承辦各項資訊教育競賽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
│ │ 一人嘉獎貳次,餘有功人員五人嘉獎壹次 │
├─────┼────────────────────────┤
│三十二、 │ (一) 擔任本府法治教育及訓導會報中心學校,績效良│
│辦理法治教│ 好者,校長及承辦主任每年嘉獎貳次,協辦人員│
│育 │ 每校二至三人,每人每年嘉獎壹次。 │
│ │ (二) 經本府核定民主法治檢核暨訪視績優學校,考列│
│ │ 特優者,每校三人嘉獎貳次;考列優等者,每校│
│ │ 三人嘉獎壹次。 │
│ │ (三) 凡擔任本項訪視委員者嘉獎貳次。 │
│ │ (四) 各校辦理春暉專案暨春暉社團經本府薦送省級考│
│ │ 評,獲考評績優個人或學校,個人部分每人嘉獎│
│ │ 貳次,學校暨社團部分每校三人各嘉獎壹次 (含│
│ │ 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 │
│ │ (五) 前項春暉專案獲本府考評優等或薦送參加省級未│
│ │ 獲考評績優之學校、社團與個人,個人部分每人│
│ │ 嘉獎壹次,學校暨社團部分每校三人各嘉獎壹次│
│ │ 。 │
│ │ (六) 參加本府及省級考評均獲績優者擇優辦理。 │
├─────┼────────────────────────┤
│三十三、 │ (一) 經本府評列特優者,主辦及相關承辦人員記功壹│
│辦理社區服│ 次以五人為限。 │
│務學習工作│ (二) 經本府評列優等者,主辦及相關承辦人員嘉獎貳│
│ │ 次以五人為限。 │
│ │ (三) 經本府評列甲等者,主辦及相關承辦人員嘉獎壹│
│ │ 次以五人為限。 │
├─────┼────────────────────────┤
│三十四、 │ (一) 參加或指導各組各項第一名或特優者嘉獎貳次,│
│參加及辦理│ 第二名、三名或優等者嘉獎壹次以二人為限。 │
│公共空間美│ (二) 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主要承辦人員二人嘉獎貳│
│展活動 │ 次,餘協辦人員依報准名單各嘉獎壹次以三人為│
│ │ 限。 │
│ │ (三) 指導表演單位,指導老師二名各嘉獎壹次,餘工│
│ │ 作人員依報准名單各嘉獎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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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 (一) 縣賽: │
│參加及辦理│ 1.獲團體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貳次│
│學生舞蹈比│ ,相關行政人員、助理指導教師各嘉獎壹次以│
│賽 │ 六人為限。 │
│ │ 2.獲團體組甲等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貳次,相│
│ │ 關行政人員、助理指導教師各嘉獎壹次以三人│
│ │ 為限。 │
│ │ 3.獲個人組優等以上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貳次│
│ │ ,獲甲等者,編導教師一人嘉獎壹次。 │
│ │ (二) 全國賽:依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敘獎規定│
│ │ 辦理敘獎。 │
│ │ (三) 辦理全縣學生舞蹈比賽,承辦單位績效優良者,│
│ │ 主辦人員一名記功壹次,相關承辦人員嘉獎貳次│
│ │ 以三人為限,餘工作人員依報准名單『』嘉獎壹│
│ │ 次。 │
├─────┼────────────────────────┤
│三十六、 │ (一) 辦理全縣性推展兒童文學、學校圖書館、閱讀等│
│辦理兒童文│ 活動,承辦單位績效良好者,主辦一人嘉獎貳次│
│學、學校圖│ ,協辦人員嘉獎壹次以三人為限。 │
│書館及閱讀│ (二) 受本府委託辦理各區推廣兒童文學、學校圖書館│
│活動 │ 、閱讀活動,績效良好之單位有功人員,嘉獎壹│
│ │ 次以三人為限。 │
├─────┼────────────────────────┤
│三十七、 │擔任本縣資源中心暨中心幼稚園且辦理行政聯繫協調工│
│辦理幼兒教│作事蹟優良者,每園有功人員四人各嘉獎貳次 (含主辦│
│育行政聯繫│人員一人記功壹次) 。 │
│協調工作 │ (按:於學年度結束辦理。) │
├─────┼────────────────────────┤
│三十八、 │ (一) 經評鑑特優學校,校長、每位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辦理公私立│ 員四名嘉獎貳次。 │
│幼稚園評鑑│ (二) 經評鑑優等學校,校長、每位教師及相關行政人│
│ │ 員二名嘉獎壹次。 │
│ │ (三) 經追蹤輔導後顯有進步之學校,校長、每位教師│
│ │ 及相關行政人員二名嘉獎壹次。 │
│ │ (四) 承辦當年度公私立幼稚園評鑑圓滿達成任務者,│
│ │ 校長及相關承辦人員計三人記功壹次,其餘工作│
│ │ 人員五人嘉獎貳次、三人嘉獎壹次。 │
├─────┼────────────────────────┤
│三十九、 │維護學生權益,圓滿完成學年度內協助給付理賠工作:│
│辦理學生團│ (一) 每一事故理賠金額在三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
│體保險、幼│ 可查者有關人員嘉獎貳次。理賠金額在十萬元 (│
│稚園兒童平│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有關人員記功壹次。 │
│安保險業務│ (二) 辦理生活補助給付工作,每一案給付總金額在十│
│ │ 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承辦人員嘉獎壹│
│ │ 次。給付金額在二十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
│ │ 查者承辦人員嘉獎貳次。 │
│ │ (三) 辦理慰問金給付工作,每一案給付總金額在三萬│
│ │ 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有關人員嘉獎壹次│
│ │ 。給付金額在六萬元 (含) 以上,有紀錄可查者│
│ │ 有關人員嘉獎貳次。 │
├─────┼────────────────────────┤
│四十、 │承辦各項縣級獎學金業務單位有關人員嘉獎壹次以十人│
│辦理獎學金│為限 (含主辦一至二人嘉獎貳次) 。 │
│業務 │ │
├─────┼────────────────────────┤
│四十一、 │由本府核實統一簽辦。 │
│辦理全縣教│ │
│師資格檢定│ │
│審查櫃檯化│ │
│及複檢作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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