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獎勵優秀國中畢業生升學縣立中學獎助金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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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應屆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近就讀本
    縣縣立中學,以提昇各校學生素質,促進中等教育均衡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二、獎勵金核發範圍及標準(以各縣立中學為單位):
  (一)參加推薦甄試錄取,就讀縣立中學之應屆國中畢業,各校得擇其
        百分之五十優秀學生。
  (二)參加本縣縣立中學保送直升,經錄取入學者。
  (三)參加本縣縣立中學招生,錄取登記入學成績列在男女各前百分之
        十者。
  (四)參加本縣縣立中學各實驗班之單獨招生,錄取登記入學成績列在
        前百分之三十者。
  (五)各校學生於縣立中學第二學期起各項成績符合左列標準者,得繼
        續申請獎助金,惟轉(休)學者,則停止發給。
        1.智育成績各學科及格,總平均名次在全年級前百分之二十者;
          實驗班總平均名次在各類班前百分之二十者。
        2.德育、群育成績在甲等(八十分)以上。
        3.體育、美育成績在乙等(七十分)以上;體育班學生體育成績
          在甲等(八十分)以上;美術班學生美術成績在甲等(八十分
          )以上。

三、獎助金核發名額及金額:
  (一)各校學生符合前條第(一)、(三)、(四)款者,第一學年每
        學期每名學生核發獎助金新臺幣貳萬元整,符合前條第(二)款
        者,第一學年每學期每名學生核發獎助金新臺幣參萬元整。嗣後
        如在學期間成績達前條第(五)款標準者,每名學生每學期獎助
        金新臺幣壹萬元整。
  (二)本獎助金係屬本縣特別獎助,學生雖獲得其他獎助在案,只要符
        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申請獎助。

四、申請程序:
    申請本獎助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文件,於規定期限內,
    向就讀學校申請:
  (一)一年級第一學期:
        以第二條第(一)、(二)、(三)、(四)款申請者,檢附縣
        立中學入學通知單。
  (二)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年級(不含三年級第二學期畢業生):
        檢附前一學期之全部成績單。

五、各校受理獎助金之申請,應就學生成績加以審查,並在申請書上加註
    審核意見,並於依會計程序辦理請領手續時,將請領獎助金學生清冊
    函報本府核備。

六、經費來源:
    由各校納入年度預算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