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縣國民中小學辦理營繕工程,設計監造建築師之遴聘,除依據行政
院頒「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處理要點」及「各機關
辦理公有建築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外,另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工程是指總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上之工程(目前規定為
五千萬元以上)。總經費之計算應以同一建築案(含後續工程)之各
分項工程或各期預算之總和認定之。所稱獨立性工程是指新工程案,
無須接續前期且可獨立規劃設計與興建之工程。
三、下列工程其設計監造建築師應公開徵選:
(一)新設學校之校園整體規劃設計。
(二)老舊學校校舍更新,校園校舍需重新規劃建築者。
(三)一般學校之重大而獨立性工程。
(四)連續性工程之前一期設計監造建築師,辦理成效良好,得接續辦理
後一期工程設計監造建事宜,免再公開徵選。但中途更換建築師,
其後續工程總經費在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公開徵選建築師。
四、公開徵選建築師方式:
(一)公告:學校門首公告五天,刊登報紙二天以上及通知中央、省(市
)建築師公會。公告稿如附件。學校如另有特殊需要,得自行增列
公告事項,但仍應符合法令規定。
(二)提供資料:期間不得少於十天。學校應配合提供「工程需求計畫書
」,內容包括:
1.計畫緣起及目標
2.基地資料(如地籍圖、都市計畫圖、交通圖 等)
3.設計原則要點
4.設計內容
5.工程經費概算
6.工程期限
7.委託設計契約書樣本
8.以上資料,學校得酌收工本費,以杜浮濫
(三)收件:
1.應徵建築師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服務建議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內含:(1)個人基本資料(2)學歷(3)經歷(4)現職( 5)設計監造能力
分析(6)代表性作品(7)本案之設計理念及構想(以上資料詳如公告
稿)
2.學校收件後得先彙整,以備提報評選委員會。但應徵者資料不得對
外公布。對於未獲選建築師之資料應退還或銷毀。
(四)評選:
1.組織評選委員會,聘請評選委員三至五人,其成員包括本府工程顧
問、本府推薦之專家學者、縣長室秘書、工務局、主計室、財政局
、教育局等相關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代表人)、校長等。
2.召集評選委員會:由學校負責召集。新設校由教育局長主持,其餘
案件由學校校長主持。
3.評審:
(1)有建築師應徵,家數不論多寡,均應召開評審委員會評選之。
(2)以書面資料評審為原則,擇優錄取正取壹名、備取若干名。如應
徵者條件均不符合需要,應將具體評審意見與結論列入記錄備查
,再重新辦理徵選。
五、遴聘:獲選建築師,由學校以工程主辦機關名義,與之簽訂「工程委
託設計監造契約書」。
六、其他中小型工程需委託設計監造建築師者,其遴選方式適用本要點,
但免刊登報紙,由學校將其公告文件以郵局掛號送縣府發包中心代為
在縣府公布欄公告之。評選委員會由校長主持,成員同本要點第四點
四項
(一)款。總工程經費未達一定金額二十分之一工程,需委託設計監
造者,由學校自行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
八點(一)項規定,邀請合格建築師遞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遴
聘。
七、徵選建築師以外之其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工程設計等技術服務,其
遴選方式適用本要點。
八、以上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府修訂補充之。
附件:
臺北縣 國民 學公開徵選建築師公告(稿)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主旨:為公告徵求 工程 設計監造建築師事宜
公告事項:
一、本校為辦理 工程,需徵求具有創意、有豐富經驗
與監造能力之建築師。
二、應徵條件:凡在臺灣地區領有合格建築師執照,且現仍執業之建築師
均可參與或接受公會推薦。
三、參與應徵或接受推薦之建築師,請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服務建議書,及
證明文件送評審。服務建議書內容應包括:
(一)個人基本資料:內含姓名、姓別、年齡、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
。
(二)學歷:含就讀大專以上學校與獲得之學位。
(三)經歷:曾經擔任與工程設計監造有關之經歷。
(四)現職:含本職、兼職、自願義務職。
1.本職:執業事務所、地址、電話、建築師開業證書字號,建築師公
會會員證字號。(請附以上證書影本)
2.兼職、自願義務職:敘明所任職機構名稱、地址、電話、職務。(
請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設計監造能力分析:
1.事務所組成與人員分配表。
2.事務所工作人員學經歷概述。(附證件影本)
3.事務所之諮詢與協力機構或顧問。(附證件影本)
(六)代表性作品:曾經受理委託設計、監造之代表性作品(件數不限)
,其工程名稱、規模、工程經費、工程完工照片或設計案之模型照
片、委託設計監造業主及連絡電話、地址。
(七)本案之設計理念及構想: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分析、地質災害敏感地
研判分析、建築設計說明、營建計畫分析、簡要設計圖說(含配置
圖、平面圖、整地工程圖)。
(八)工作計畫:包括施工監造管制、進度管制、品質管制、安全衛生管
制等計畫。
五、收件:
(一)收件截止日: 年 月 日(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
(二)受理收件地點:臺北縣 總務處。
六、遴選:由 組成評審委員會遴選之,並於 年 月
日以前將遴選結果個別通知各應徵建築師或推薦單位。
七、獲選建築師得與本 簽訂工程設計監造委託契約書
,辦理本工程設計監造事宜。
八、購領參考資料:
本工程基地資料、需求計劃書、工程設計監造委託契
約書樣本等文件,每份新臺幣 百 十元整,自
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向本校總
務處購領。
(地址: 電話: )
校長
校對:
監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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