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
    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三、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應用鑑賞、
    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
    驗、實踐或其他方式辦理;分平時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
四、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於學
    期結束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其等第評定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五、德育成績之考查如下:
(一)德育成績之考查分知識與觀念及行為習慣兩項辦理。
(二)知識與觀念之考查,初級部就生活常識科;高級部就社會生活、生
      活科技及選修之家庭生活、法律常識,依知識觀念之項目考查之,
      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行為習慣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以直觀、調查、晤談之方
      法,於日常中就其自我認知、待人處世、守法習慣、公德實踐、休
      閒活動、國家民族意識及出席率等考查之,其考查結果佔德育成績
      百分之七十。
六、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別如下:
(一)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學科。
(二)高級等:國語、數學一、社會生活、生活科技及選修(數學二、閱
      讀指導、家庭生活、消費知識、健康生活、環境教育、法律常識)
      學科。
(三)科之平時考查,相機採用第三項之適當方式三種以上考查紀錄之,
      佔百分之七十,定期考查佔百分之三十,即為各科學期成績,各學
      科之學期成績乘以該科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除以每週教學總
      節數,即為智育之學期總成績。
七、體育成績考查分列如下:
(一)級部:以音樂與體育之體育部分及生活常識之健康教育部分考查之
      。
(二)級部:以選修之音樂體育之體育部分及健康生活、環境教育之健康
      教育部分考查之。
(三)育部分:考查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運動常識及學習態度,佔百
      分之七十。
(四)健康教育部分:考查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技能,佔百
      分之三十。
(五)高級部未選修前項學科者以健康習慣考查之。
(六)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八、群育成績之考查:群育成績之考查以參與團體活動之群性及同儕之人
    際關係為考查重點,並於集會、自治、康樂活動,校外參觀及日常生
    活中考查之。
九、美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兩項,各佔百分之五十:
(一)藝能項目:初級部就音樂與體育之音樂、舞蹈部份考查之;高級部
      以選修之音樂體育及藝術欣賞學科考查之。高級部未選修前二項學
      科者,以美感表現考查之。
(二)美感表現:考查個人對美的鑑賞及各項藝能活動之表現。
十、學生定期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並按實
    得分數計算。
十一、學生結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一)結業成績德、智二育以上均在六十分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
      者,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二)不合前項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
      予退學。
十三、本要點自八十七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