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立各級學校工程供給品鋼筋管制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校舍建築及各
    項營繕工程供給品鋼筋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本縣縣立各級學校依「臺北縣各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及採購處理
    要點」第四點(三),鋼筋用料在二十噸以上者,由本府統籌採購供
    應之,其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鋼筋採購:
    由本府依規定辦理統一採購(採購數量達一定金額以上,需函報審計
    機關徵求同意),於訂約後,再通函全縣各校依工程需要向鋼筋供應
    商調鋼。

四、調鋼程序:
  (一)每一工程使用之鋼筋得一次調足,或分批調鋼。
  (二)第一次調鋼:學校在工程完成發包後,依預算書圖中建築師設計
        數量、規格,檢附「臺北縣各縣立學校工程供給鋼筋總數量表」
        (附件一)、「臺北縣政府辦理各縣立學校教室等工程供給鋼筋
        憑單」(附件二)由本府登記核章後,依工程進度向鋼筋供應商
        一次或分批調鋼。
  (三)後續調鋼:學校應填附二調鋼憑單乙式四聯,經本府登記核章後
        持向鋼筋供應商調鋼。(正本四聯,乙聯交鋼筋供應商,乙聯學
        校存檔,貳聯本府收執)
  (四)每份調鋼憑單亦得依工程實際進度,電話通知鋼筋供應商一次或
        分批交貨。

五、交貨驗收程序:
  (一)鋼筋供應商應在調鋼憑單日期一個月內交貨完畢,如有逾期由學
        校依規定辦理。
  (二)交貨之日,學校應派員會磅及填註交貨驗收記錄表(附件三),
        簽收無輻射污染證明書(附件四)。
  (三)每批交貨達一五0噸以上,各使用學校應依規定抽樣送公立或學
        術機關檢驗,抽驗費用由鋼筋供應商負擔。
  (四)抽驗之鋼筋,應依國家標準規格作外觀檢查、機械性質試驗及化
        學分析等項。
  (五)試驗報告應經監造建築帥簽註確認。

六、工程承包商領料手續:
  (一)每批次之鋼筋到貨,學校應請承包商會磅,並於運到工地後當場
        點交工程承包商,且填具「臺北縣
        國民    學供給品鋼筋具領單」(附件五)。
  (二)工程承包商具領鋼筋後必須存放於工地內有防止生鏽及不受污染
        之場所。
  (三)鋼筋必須在工地加工,不得運離,如有私自運離工地情事,依鋼
        筋具領單說明二處理。
  (四)附件五之具領單乙式三聯,乙聯領用單位收執,乙聯學校存查,
        乙聯送本府。

七、鋼筋之剩料、廢料處理:
  (一)剩料處理:已調進之鋼筋剩料由學校指定場地令廠商交還。
  (二)廢料處理:依「臺北縣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一)
        」第六點(二)規定,鋼筋之剩餘廢料由工程包商處理,並以供
        給總數百分之一重量按訂約當月市價計值,將變賣款繳入公庫。

八、結算:
  (一)由本府統一辦理,但達一定金額以上時,需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六十四條規定,函請審計機關准予由本府彙總報核。
  (二)學校應檢附左列資料送本府彙總報核:
        1.購置定製財物分批交貨驗收證明書正本。(附件六)
        2.臺北縣各縣立學校鋼筋交貨驗收記錄表(影印本)
        3.每批次交貨達一五0噸以上者,應附抽樣送驗合格之試驗報告
          (影印本)。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