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校舍建築及各
項營繕工程供給品鋼筋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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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本縣縣立各級學校依「臺北縣各國民中、小學營繕工程及採購處理
要點」第四點(三),鋼筋用料在二十噸以上者,由本府統籌採購供
應之,其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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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鋼筋採購:
由本府依規定辦理統一採購(採購數量達一定金額以上,需函報審計
機關徵求同意),於訂約後,再通函全縣各校依工程需要向鋼筋供應
商調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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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鋼程序:
(一)每一工程使用之鋼筋得一次調足,或分批調鋼。
(二)第一次調鋼:學校在工程完成發包後,依預算書圖中建築師設計
數量、規格,檢附「臺北縣各縣立學校工程供給鋼筋總數量表」
(附件一)、「臺北縣政府辦理各縣立學校教室等工程供給鋼筋
憑單」(附件二)由本府登記核章後,依工程進度向鋼筋供應商
一次或分批調鋼。
(三)後續調鋼:學校應填附二調鋼憑單乙式四聯,經本府登記核章後
持向鋼筋供應商調鋼。(正本四聯,乙聯交鋼筋供應商,乙聯學
校存檔,貳聯本府收執)
(四)每份調鋼憑單亦得依工程實際進度,電話通知鋼筋供應商一次或
分批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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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貨驗收程序:
(一)鋼筋供應商應在調鋼憑單日期一個月內交貨完畢,如有逾期由學
校依規定辦理。
(二)交貨之日,學校應派員會磅及填註交貨驗收記錄表(附件三),
簽收無輻射污染證明書(附件四)。
(三)每批交貨達一五0噸以上,各使用學校應依規定抽樣送公立或學
術機關檢驗,抽驗費用由鋼筋供應商負擔。
(四)抽驗之鋼筋,應依國家標準規格作外觀檢查、機械性質試驗及化
學分析等項。
(五)試驗報告應經監造建築帥簽註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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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承包商領料手續:
(一)每批次之鋼筋到貨,學校應請承包商會磅,並於運到工地後當場
點交工程承包商,且填具「臺北縣
國民 學供給品鋼筋具領單」(附件五)。
(二)工程承包商具領鋼筋後必須存放於工地內有防止生鏽及不受污染
之場所。
(三)鋼筋必須在工地加工,不得運離,如有私自運離工地情事,依鋼
筋具領單說明二處理。
(四)附件五之具領單乙式三聯,乙聯領用單位收執,乙聯學校存查,
乙聯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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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鋼筋之剩料、廢料處理:
(一)剩料處理:已調進之鋼筋剩料由學校指定場地令廠商交還。
(二)廢料處理:依「臺北縣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一)
」第六點(二)規定,鋼筋之剩餘廢料由工程包商處理,並以供
給總數百分之一重量按訂約當月市價計值,將變賣款繳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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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算:
(一)由本府統一辦理,但達一定金額以上時,需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六十四條規定,函請審計機關准予由本府彙總報核。
(二)學校應檢附左列資料送本府彙總報核:
1.購置定製財物分批交貨驗收證明書正本。(附件六)
2.臺北縣各縣立學校鋼筋交貨驗收記錄表(影印本)
3.每批次交貨達一五0噸以上者,應附抽樣送驗合格之試驗報告
(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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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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